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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是一个国家(地区)农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在许多国家,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人数超过了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无论以大规模农业著称的“美国农场”,还是以中小规模为特征的“东亚小农”,农业社会化服务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经历了公益性服务占主导、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经营性服务占主导等发展阶段,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引导与支持下,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迅速,但是也存在区域间、作物间以及环节间的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了促进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经验。
国外经验
从供给主体来看,国外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私人公司、政府部门三类主体提供,三类主体分别立足于自身优势提供各具特色且互为补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进而形成完整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核心供给主体。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绝大多数农民都加入农民合作社,甚至加入多个农民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除提供产前、产中服务外,有的还提供信贷资金服务。
美国:有专门的农民信贷合作社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有专门的服务合作社为社员提供运输、烘干、加工等服务。
日本:日本农协是比较特殊且久负盛名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其特殊在于完善的科层管理体制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相对应,具有“准政府机构”性质,承担着政府的部分行政职能,形成了市町村层面的基层农协、都道府县层面的农协联合会、国家层面的农协全国联合会等三级组织网络体系,业务范围覆盖农业农村发展各领域,为农业生产提供全产业链服务。
以色列:该国的莫沙夫和基布兹为全国农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前者是一种服务型合作组织,其业务范围由初始的销售服务拓展至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金融信贷等服务领域,是以色列最主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德国:作为农民合作社的起源地,德国超过80%的农民加入合作社,形成了初级合作社、区级合作社联合社、国家合作社联盟的三级组织架构,为全国农民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
企业是农业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
美国:私人公司是美国农业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提供产前农资供应、产中种植管理、产后储运加销等服务,而且服务内容一般从产前和产后环节向产中环节渗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服务链条,服务内容覆盖农业生产全过程。私人公司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采取“公司+农场(农户)”形式,且以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主体权责,服务关系由松散日趋紧密。随着现代农业发展,部分实力强大的私人公司面向大农场主,提供以精准农业为导向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将物联网大数据、生物技术等导入农业生产,农业社会化服务向着数字化、精细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美国私人公司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农工商综合体,通过合同契约或垂直一体化将农业生产中的部分或全部环节整合交由公司统一服务。
法国:农业企业主要聚焦农业产后环节,提供流通和加工服务,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在业务上形成互补,各自发挥比较优势。
政府部门更多地提供农业科技服务等公益性服务。对于科技等无法通过市场有效供给的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国外政府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形成了基于国家层面的农业部推广局、州级层面的赠地大学农学院以及县级层面农业推广站的育、科研、推广“三位一体”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其中赠地大学农学院是核心主体,设有专门的农业技术推广委员会,每个推广委员兼任推广员,联系农场和农户向其推广最新农业科技成果,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困难,并据此开展教学与科研。
法国:政府在农村设立公立农业中学,并通过经费支持和教师工资补贴等方式鼓励创建私立农业中学,形成了以公、私农业中学相互协调的农业推广体系。
日本:农协组织设有专职指导员,除提供常规农业生产性服务外,还提供文化宣传、垃圾分类指导等生活性服务,服务体系更加多元融合。
还有一些国家通过成立农民田间学校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受到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支持与推广,目前农民田间学校已成为许多国家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组织载体。
启示
国外农业社会化服务前期主要聚焦于产前和产后环节,然后向产中环节延伸,这与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演变的历程明显不同,有其借鉴互补之处。
依托农民合作社丰富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我国拥有农民合作社223万家,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农户,具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基础,但不可否认,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整体竞争力还不够强。一要规范提升既有农民合作社,壮大合作社发展实力,夯实服务农业农村的组织基础;
二要鼓励农民合作社发挥自身优势,拓展业务范围,提供多元化服务,如允许合作社内部开展封闭运行的资金互助、抵押担保等服务;
三要加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体系建设,制定标准体系,统一服务合同,完备责权利约束。
依托农业企业补齐农业社会化服务薄弱环节。产后环节是农业产业链增值的核心环节,但也是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普通服务主体难以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农业企业具有资本、技术、信息等优势,是提供该类服务的有效主体。应鼓励农业企业尤其是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托自身主营业务,直接对接普通农户、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通过合同订单等形式提供长期稳定的以农产品储藏、加工、销售等服务为主导的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鼓励农业企业瞄准农业生产新要素、新技术、新模式创新服务方式,以农业社会化服务引领现代农业发展。
依托农业院校完善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尤其是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的公共物品属性,需要政府等公共部门的有效介入。借鉴国外高校科研机构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的经验,支持地方农业院校与科研机构参与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推广既有的科技小院、专家大院、科技大篷车、农民田间学校等农业科技研发推广模式,支持基层农技协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与农业科普服务,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中的组织优势与资源优势。
作者:王玉斌系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李乾系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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