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土地管理法》第32-34条深度剖析
种植
  
2020-06-12 20:07:08
[ 导读 ] 《土地管理法》第32-34条深度剖析。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的大小划定以省为单位,由国务院具体规定,但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80%的耕地。再以乡为单位,具体到地块的位置和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 三 十 二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此项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范围内的土地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执行,必须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开垦的耕地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验收。

因土地的其他用途导致耕地数量减少和质量降低的,必须肯定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在自己本行政区域没有条件开垦同等面积数量耕地的,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在本行政区以外的地区开垦新的面积、质量相等的耕地。

第 三 十 三 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国家实施基本农田永久保护制度,此条款具体了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主要有5类:

1)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粮食、棉花、植物油、糖等生活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人民生活穿衣温暖、生产生活基本物质能量供应等的必需品,保证人民的穿衣吃饭问题。

安徽省粮食生产基地永久基本农田

2)具有良好灌溉水利设施的耕地,具备改造能力或者已经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高标准农田是指那些地块平整、集中连片、土地肥沃、生态良好、旱涝保收等优秀特质的耕地,类似古代囤积粮草、养精蓄锐、休养生息、整顿兵马准备东山再起而驻扎的地方。例如当年刘备的巴蜀之地、孙权的东吴之地、曹操的北方平原地区的耕地。

具有良好水利灌溉设施、集中连片、土壤肥沃的永久基本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在城市周边,我们经常会看到很多蔬菜生产基地,这些大部分土地就属于永久基本农田。

河南省社旗县蔬菜生产基地

4)搞农业科研研究、教学实验的农田。例如: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的科学研究试验田。

陕西省长武县科研实验田

5)其他由国务院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除此之外,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不能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范围内耕地的80%,但是具体的比例根据不同的情况对不同省份还有不同的规定。

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利用规划图

第 三 十 四 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的面积大小以省为单位,由国务院决定,但是具体的地块,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需要建立数据库进行管理,位置和范围需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界桩

总   结

以省为单位,在行政区域内的耕地面积总量不得减少、质量不得降低。在耕地的80%里面由国务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由5大类。再以乡为单位,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并向社会公告,设立保护标志,永久基本农田的数据需要建立管理库进行管理。

来源:农村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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