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文稿:我国家庭农场发展模式与面临的主要问题
农场
壹道曙光    老于
2017-01-24 16:38:00
[ 导读 ]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必要性和意义

在全球农业市场一体化和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正在面临着新的转型与提升。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由传统的小农经济向家庭农场模式转变,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有重大意义。

首先,家庭农场的经营方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传统的小农经济土地分散,经营规模小,土地使用率低,限制了先进技术的使用,致使农业生产率低下。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提高农户的农业生产规模,提高土地的使用率。在规模化的基础上,家庭农场可以通过种养结合等方式,高效利用在生产中投入的劳动、原料和技术,从而实现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减少生产成本,提高产量。

其次,家庭农场的经营方式可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市场化。与自给自足的传统小农经济不同,家庭农场具有企业的特征,以盈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其经营方式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性。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家庭农场可以直接和市场进行对接,打破了传统农业经济的封闭性,实现劳动力、资本、信息和技术等要素的充分流动,打通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一系列环节,使市场充分发挥对农业生产的调节作用。

最后,家庭农场的发展能够推进农村现代化进程。目前由于农村发展的停滞不前,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出现了农村空心化的问题。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能够提高农民收入,吸引更多农村青壮年留在本地进行农业生产,从而有助于解决农业生产老龄化和留守儿童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而随着家庭农场的发展,农业经济实现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观念不断进步,最终实现农村的现代化。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组织和现代农业企业一起,构成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支撑点,必将促使我国“原子化小农”向“规模化大农”的历史性转变,为我国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化农业体系奠定制度基础。

二、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主要模式

目前我国的家庭农场模式虽然仍处在起步阶段,但各地都在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在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中,已有家庭农场6670多个。其中浙江宁波、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和安徽郎溪五个地区的家庭农场发展尤其迅速,形成了五种各具特色的家庭农场模式。

浙江宁波家庭农场是由当地种植规模大户自发或在政府指导下,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成立公司,进行规模化经营。这些家庭农场面积一般在50亩以上,需要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并且拥有自主商标 。

上海松江采取以农户委托村委会流转的方式,将农民手中的耕地流转到村集体。土地流转到村委后,由区政府出面将耕地整治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再将耕地发包给承租者。上海松江的家庭农场主需要持证上岗,单户家庭农场的面积在100亩到150亩之间,并在当地政府帮助下进行产业链衔接。

湖北武汉在 2011年确定“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模式”,鼓励农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通过承包、投资入股等形式,集中当地分散的土地进行连片开发。湖北武汉要求家庭农场主必须是武汉市农村户籍农户,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单户农场面积从15亩到500亩不等。

吉林延边从2008年开始,鼓励农村种田大户、城乡法人或自然人,通过承租农民自愿流转的承包田,创办土地集中经营的经济组织。这些农场平均经营土地面积为1000亩左右,可享受各项国家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安徽郎溪从2009年起,连续3年安排项目资金90万元,在全县优选10个家庭农场,每年为每个农场投入项目资金3万元,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民家庭通过租赁、承包或者经营自有土地实现规模经营的形式来经营家庭农场,其规模通常在50亩以上。当地政府成立了“郎溪县家庭农场协会”,创建了科技示范基地。

以上这些比较成功的家庭农场试点,都是在政府的协调和引导下有序实施的,政府在示范、规范、管理和服务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在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土地流转的程序设定等方面,政府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但是同时,各地又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农业产业特征、农村要素结构等方面的特点,实事求是,进行制度上的创新。

三、国外发展家庭农场的主要经验模式

目前,国外的家庭农场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型家庭农场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中型家庭农场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小型家庭农场模式。

美国大型家庭农场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经营规模化和组织形式多样化。随着其生产经营专业化程度的提高,美国家庭农场的数量不断减小,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甚至可以达到公司农场的标准,成为美国土地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此外,由于美国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其家庭农场的土地归私人所有,相关土地权利也受到充分保障。

法国中型家庭农场的主要特点是高度专业化的商品化生产模式。专业农场大部分经营一种产品,经营内容大体可分为畜牧、谷物、水果、蔬菜等。过去一个农场完成的全部工作,如耕种、管理、收获、运输、储藏、营销等,均交由农场以外的企业来承担,使农场由原来的自给性生产转变为商品化的分工合作生产。近年来,法国农场还不断呈现出以兼并的形式扩大规模和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产业化趋势。

日本小型家庭农场的特点表现在:一是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二是政府给予多种优惠和补贴政策。随着日本工业化的发展,农业人口不断减少。为此,政府出台了多个有关农地改革和农业调整的政策,鼓励农田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此外,政府通过成立综合农协和出台法律法规等方式,帮助农场主提高收入水平,以达到广泛实行专业化集约经营的“高品质小型家庭农场模式”的目标。

借鉴国外家庭农场的发展经验,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一是培育拥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农场主,使其积累一定的管理经验、经营能力、法律意识;二是提高家庭农场生产作业的机械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扩大规模并提高专业化程度;三是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不同形式为家庭农场提供各类服务。

四、我国家庭农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家庭农场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问题是家庭农场的立法不完善。我国家庭农场自出现以来,一直以地方实践为主,关于家庭农场的一系列问题,中央都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缺少政策的扶持,家庭农场主扩大生产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完善家庭农场的立法,首先必须明确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在认定标准、性质、税收等方面作出明确法律规定;其次,还需建立规范的注册登记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环境,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使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第二个问题是土地流转不规范。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是发展家庭农场面临的直接困难。由于农户承包地分散细碎,很难租到大面积耕地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此外,由于签订协议的不规范、农户对短期利益的高度重视,致使家庭农场难以获得租期较长、相对稳定的土地经营规模。必须加快土地流转制度建设,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等机制,使农地相对集中、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第三点障碍是家庭农场融资困难。家庭农场从土地流转、农场基础设施建设、前期生产资料购置、后期经营管理等生产环节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农民贷款渠道少、可抵押资产缺乏,使得融资难成为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首先必须赋予农场法人主体资格,解决其在抵押担保等方面面临的难题;其次,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需要创新家庭农场贷款模式,可以采取多种抵押和担保模式,同时对现有贷款模式实现升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土地流转、农民土地经营权和住宅抵押担保方面的创新性的举措,对于解决家庭农场的融资困境有重要意义,也为农村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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