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赛道】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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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1 20:17:46
[ 导读 ] 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标准。

为深入实施“农村电商”工程,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全省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和管理,集聚各领域、各行业资源,充分发挥农村电商在带动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的示范带动作用,全力助推乡村振兴,结合我省农村电商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 建设布局

第一条基本原则。农村电商产业园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建设,原则上全省各县区或中心镇村建设1个或以上。重点扶持我省老区、苏区、民族地区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带动提升我省农村电商专业化水平。

第二条总体思路。农村电商产业园围绕广东数字农业农村“三个创建、八个培育”的总体部署,按照“政府搭台、市场运作”的思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各类主体投资,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产业园建设。

第三条布局条件。农村电商产业园可以现有的农业产业园、返乡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就业帮扶基地等载体为依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现实条件,选点重点考虑本地区农村电商行业基础、资源禀赋、物流配送、市场需求等基础因素。

第二章 基础条件

第四条农村电商产业园基础配置要求达到以下条件:

(一)产业园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业主单位)在省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条件。

(二)产业园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有较为稳定的运营管理团队。

(三)产业园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农村电商企业及相关服务配套企业入驻面积达到办公面积的50%以上;入驻的农村电商相关企业数量达到15个以上。

(四)产业园农产品年网络交易额达500万元(上年度或本年)。

(五)产业园拥有较为健全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完善的规章制度,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跟踪扶持等就业创业服务;具备农村电商集聚发展所需的物业管理等基础服务、办公场所和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金融、物流等第三方配套服务。

(六)产业园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业主单位)在申报时应没有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三章 标志标识

第五条农村电商产业园标志标识要达到“三统一”。

(一)统一名称:“E网兴农”农村电商产业园。

(二)统一牌匾:牌匾样式附后,牌匾统一挂产业园正门右侧位置。

(三)统一标语:文字为“粤农电商,富农兴乡”,红底黄色字,直线排列,总体突出活泼、醒目、简洁、协调的基调。

第四章 功能定位

第六条就业促进。根据农村电商产业园内各类运营主体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政策咨询、人员招聘、劳务对接、人才引进、补贴申办等服务。

第七条创业孵化。针对农村电商实际运营中遇到的人才、技术、资金等问题搭建创业孵化平台,提供有关政策宣介、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孵化支持、补贴申办等服务。

第八条人员培训。围绕农产品种养、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农村电商开店、美工、推广、维护等运营管理,开展灵活多样的技能培训,提高园区内农村电商从业人员队伍素质。

第九条专家辅导。组建农村电商就业创业导师团队,通过实地指导、经验分享、项目合作等方式,对园区内农村电商企业的运营管理、资源对接、产品销售、技能提升、品牌创建等方面予以辅导。

第十条产销对接。对接整合本地区基层服务站、益农信息社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等农产品生产端,在农产品生产组织化、规范化、标准化及品牌标识、包装设计等环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农产品电商发展。

第十一条仓储配送。引入或对接仓储物流企业,根据需求实际提供农产品包装打包、保鲜仓储、物流(冷链)配送等配套服务,实现农产品及时配送,畅通最后一公里。

第十二条品牌创建。挑选包装一些市场潜力大、区域特色明显的农产品,通过线上广告、线下体验、直播带货等方式进行重点宣传推介,创建本地区特色农产品品牌,培育壮大具有本地特色的主导产业,推动实现“一村一品、一镇一业”。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对运行规范、促进就业创业成效突出、具备基础的农村电商产业园,其同意按照上述条件和功能定位进行建设并提供服务的,经当地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为扶持对象,并由当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扶持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需达到的服务功能、硬件和人员配置要求、建设完成时间、建设成果验收时间、建成后每年需开展的工作任务,扶持资金拨付方式,以及违约处理方式等)。可作为农村电商产业园扶持建设对象的,由当地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纳入县级驻镇帮镇扶村项目库。属地县(市、区)政府通过驻镇帮镇扶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每年补助个数及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筹集资金规模等情况确定。扶持资金可用于园区场地租赁、修缮、设备设施购买、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或购买其他相关服务(如该产业园符合享受返乡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就业帮扶基地等相关补助的,可按规定另行申请)。

第十四条对已建成农村电商产业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在人才队伍培育、就业创业服务、产供销资源对接、农村电商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电商领域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建设标准自2023年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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