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下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都在这啦,想知道啥的来看!
合作社
中央政府网站   
2016-08-09 18:09:32
[ 导读 ] 如今有很多农民专业社成员对其了解不够,所以心中难免有疑惑,现在这篇文章把所有问题都结合起来了,不懂的就进来看看吧。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知识

1、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一定义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成;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和功能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同时,该法还从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角度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边界,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朋友还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略地理解为“遵循合作社原则的企业”。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合作社是企业;另一方面,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遵循合作社的原则。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就要求合作社在对成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以营利为目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作社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对外仍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这一点上,合作社与公司没有差别。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实现盈余最大化,才能实现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也才能更好地实现成员的互助互利。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上述五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之中。也就是说,只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兴办合作社,才能算得上是坚持了合作社原则,合作社才能实现健康发展。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承包经营是什么样的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社,每个农户还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土地家庭承包关系不变,对家庭个人财产的处置权更没有变,不仅没有削弱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而且可以进一步发挥家庭承包经营的潜力。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成员的生产、生活需要,建设一些统一的基础设施和企业项目。有的农民形象地概括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具体说,就是生产上的事情由农户家庭自主解决,与之相关的各项服务活动则由合作社帮助办理。

5、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相关组织有哪些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两委”(村党委、总支、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两委”的显著区别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经济组织,而村“两委”都不是经济组织。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两委”的关系,需要按照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做到各司其职。村“两委”要在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主权、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承担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职责,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成立党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生产经营与管理仍由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党组织主要是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显著区别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经营性实体,在工商部门登记,而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不是经营性实体,属于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

6、农民专业合作社能给农民带来哪些好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户生产的产品不是为了自食自用,而是为了在市场上销售。这就产生了千家万户生产与千变万化市场之间的衔接问题。即便是国外经营规模较大的家庭农场,仅靠自己的力量,要搞好产品加工、贮藏、销售等各个环节也是有困难的,于是很自然地就产生了联合起来成立合作社的要求。这些由成员自愿组成自我服务的合作社,与公司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公司也能对农民提供服务,但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市场一但变化,公司首先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合作社是成员自己的组织,成员通过自我联合、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兴办合作社,来创品牌、建基地、搞加工、促销售,既可以充分发挥家庭承包经营的潜力,又可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入社农户真正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农民之间的互助合作,可以获得“1+1>2”的效果。这是农民积极参加和发展合作社的根本原因。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与登记

7、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有哪些程序?

首先,要做好精心细致的筹备工作,包括进行成立合作社和主导产业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发动农民参加、筹集资金、起草章程;其次,在精心细致筹备的基础上,召开设立大会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三,在登记获得批准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可以按照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8、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业务如何确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业务的范围,不仅要写入章程,而且也要由工商部门登记予以确认。

合作社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成员生产发展的需要,结合本社实际发展情况,确定经营服务的内容,并逐步扩展合作社对成员服务的功能。一般来说,合作社最主要的生产经营业务有:农业生产经营中的技术培训、新品种引进,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贮藏、运输与销售服务,产品加工增值,信息服务等。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从事的经营业务较广泛,但具体到某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确定生产经营业务时,需要注意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专业化生产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实现发展,关键是所确定的生产经营业务是否符合成员的需要,是否可以发挥当地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优势。

9、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目标如何确定?

一般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经济和社会两个方面的发展目标。经济目标以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农产品销售、生产资料购买以及资金等服务为手段,促进成员生产的发展,提高成员的经济收入。社会目标是在经济目标的基础上,追求合作社的理念和价值,实现社会公正与共同致富,这是合作社的可贵特质。农民从合作社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中,可以看到兴办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才会考虑是否加入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和生产经营业务,不能凭一时的热情和主观愿望来确定,而是需要进行可行性分析,从实际出发,根据各种外部经济环境条件、成员需要和发展的可能等因素来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的发展目标和生产经营业务必须由成员来共同确定。

10、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如何确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是指合作社用以相互区别的固定称呼,是合作社人格特定化的标志,是合作社设立、登记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可以由地域、字号、产品、“专业合作社”字样依次组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享有名称权,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名称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相同。

11、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如何确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指法律上确认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经营场所。住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合作社变更住所,也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其住所可以是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和服务内容所决定的。合作社的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

12、如何发动农民入社?

组织和发动农民入社,是设立合作社的重要工作。在发动农民加入合作社时,一方面,要通过认真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确认识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让农民了解参加合作社会有什么好处;另一方面,还要宣传成为合作社成员的条件及权利、义务。通过这些工作,使农民对合作社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心理准备,并通过自己的判断,自主做出是否加入合作社的决定。也只有这样,合作社的发展才会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13、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什么要制定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由全体成员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制定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务条件和必经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其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章程规定了某个合作社的具体制度,这些制度不仅涉及每个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更是决定了一个合作社是否能够生存和实现发展这一重大问题。其次,章程有公示作用,有利于债权人、社会公众、政府等利益相关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了解,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外界的监督和服务。第三,制定章程和按照章程兴办合作社是合作社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一项重要依据。因此,制定好章程,并按照章程办事,是办好一个合作社的关键。

1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把能由章程规定的事项都交给章程来规定,充分体现了让农民在发展专业合作社中自主自治的原则,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的实践中,还会遇到一些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其做出具体规定,或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为实现合作社运作的制度化,对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合作社也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在章程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也需要通过章程做出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章程中对这些内容进行规定,能够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制度更加完善,这也是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要体现。

15、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凡是办得好的合作社,都是因为有一个符合实际的好的章程,并坚持按照章程的规定办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可以因为产业不同、产品不同、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同时,还需从本社实际出发,并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章程的制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如果章程的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矛盾,则章程无效,不仅如此,还会给合作社的发展、成员的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其次,章程的制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由主体成员共同讨论形成。章程应当是全体设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制定过程中,每个设立人必须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每条每款必须取得一致。只有充分发扬民主制定出来的章程,才能对每个成员起到约束作用,才能很好地得到遵循,也才能调动各方面参与合作社的管理与发展的积极性。

第三,章程的内容要力求完善。合作社如何设立,设立后如何运作,如何实现民主管理,该规定的事项应尽量规定,这样,才可以在出现问题后有章可循,防止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强调合作社章程的完善,并不是强调章程要事无巨细地做出规定,而是就重大事项进行原则性规定。同时,章程要完善也有一个过程,可以在发展中逐步完善。

第四,章程的制定修改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为保证章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章程要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为保障全体设立人在对章程认可上的真实性,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每个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在合作社的存续期内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可以逐步完善的,但是,修改章程要经由成员大会做出修改章程的决议。

16、如何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章程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制定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基本准则的规定,对理事长、理事会成员、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等合作社的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合作社的章程一般是原则性规定。在合作社的兴办过程中,还可以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若干个专项管理制度,对某个方面的事项做出具体规定,进而把章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落到实处。一般而言,合作社可以制定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劳动人事制度,产品购销制度,产品质量安全制度,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等专项制度。这些制度的制定,有的需要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有的还需要成员大会研究通过,并向成员公示,以便成员监督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章程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规章,其效力仅限于本社和相关当事人。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业规范,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当出现违反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就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解决。

17、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召开设立大会?

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参加。设立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召开设立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方面的规定。如果没有依法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不能正式成立。

设立大会作为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会议,其法定职权包括:第一,通过合作社章程,即应由全体设立人一致同意通过;第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第三,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18、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什么必须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法人地位不仅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其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后,即获得了法律认可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从而具备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在日常运行中,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登记财产(如申请自己的名号、商标或者专利)、从事经济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订立合同)、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并且可以依法享受国家对合作社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19、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有五名以上符合该法规定的成员;二是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章程;三是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是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20、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对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作社的权责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累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

尽管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但成员对合作社债务也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对合作社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除了成员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外,成员不再对合作社债务承担其他的清偿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制度的明确,可以消除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不必要的权债纠纷,成员也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同时可以保障交易对象的利益,交易双方不必担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承担能力,也不用担心需要直接面对众多单个成员进行谈判的高成本支出。

21、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到哪个部门登记?

2007年5月28日,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务院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22、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设立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1)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出资清单,只要有出资成员签名、盖章即可,无需其他机构的验资证明。

上述材料准备好后,就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各种文件符合法定要求就会受理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各种文件材料属实、符合法定要求,就会及时向设立申请人颁发证明,并将证明以及登记的有关情况作周知性的公告。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则会收到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予登记通知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在登记机关受理之后的20日内必须办理完毕。20个工作日的期限规定,也适用于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地方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不收取费用。

23、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什么情况下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变更登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进行的依法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统一规定了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定事项,主要有:经成员大会法定人数表决,对合作社章程进行修改的;成员及成员出资情况发生变动的;法定代表人、理事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地变更的;法律法规定的其他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也要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公告等法律程序进行。

注销登记就是申请取消原来登记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及其相关法律文件等的登记。注销登记一般发生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时,也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2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成员的资格做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在坚持成员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下,允许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的公司、科研院所、推广机构、科技协会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这样,既可以增强合作社的经济实力,提高经营水平,又可以使各种组织通过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实现双赢。

2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的权利包括:(1)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与合作社的民主管理;(2)利用合作社提供的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5)退社自由;(6)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成员加入合作社后,应当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2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义务?

成员加入合作社后,在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义务。这是因为,只有成员履行其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顺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2)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3)按照章程规定与合作社进行交易;(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27、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怎样退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28、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①主动要求退社的;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③死亡的;④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⑤被本社除名。

29、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后应当如何处理债权债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30、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什么情况下应将某个成员除名?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3)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

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3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如何办理继承手续?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社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退社办理。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与民主管理

32、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设有哪些组织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可以有以下机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经理等。考虑到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不同、经营内容不同,设立的组织机构也并不完全相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一些机构的设置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规定要由章程决定。

3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有哪些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是权利机关,它由全体成员组成。所有成员都可以通过成员大会投票等表决方式,集体行使权利,就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法律规定成员大会职权主要有:(1)修改章程。合作社章程的修改,需要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如何召开?

成员大会行使自己权力的形式就是召开会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个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增加召开会议的次数,并写入章程。这种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的成员大会,称之为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是成员大会行使权利的最主要方式。

35、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什么情况下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是30%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是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如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发现理事长、理事会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其他重要情况发生时,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三是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6、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什么情况下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是代表机关,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代表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超过150人的农民专合作社,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的产生办法、任期、代表比例,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召集等事项,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某个合作社成员总数达到这一规模,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该法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应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并由章程加以明确。一般而言,由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合作社,难以保证召开成员大会时的出席人数达到成员总数2/3以上这一法定要求,在这种条件下,为了保证合作社成员能够依法行使表决权的权利,降低召开成员大会的成本,提高议事效率,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不属于权力机构,只是代表队机构,不具有成员大会的权利,只能依据章程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37、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有哪些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长、理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其生产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理事长、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都要设立理事长,且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但理事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合作社是否设立理事会及理事的人数,应由合作社章程规定。规模较小、成员人数很少的合作社,可以根据成员意见,只设立理事长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规模很小的合作社,也必须设理事长一名,因为合作社需要由理事长作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其具体经营管理工作。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

38、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有哪些职权?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执行监事的,不再设监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权由合作社章程具体规定,通常包括:监督、检查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对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经理等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是为加强合作社的内部监督,防止合作社的有关负责人滥用职权。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置一名执行监事,也可由多人组成监事会,还可以不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而由成员大会直接进行监督,以体现民主管理中成员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合作社是否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应根据需要而定,在章程中加以规定,并在章程中规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任期和议事规则。

39、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聘请管理和工作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服务的需要,确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选配经理、会计等管理和工作人员。例如,设兼职或专职人员管理账目;根据开展技术服务、运销、加工等业务的需要,可聘请有关工作人员。经理是合作社的雇员,是理事会(理事长)的业务辅助执行者,由理事长或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在理事会(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理事长)负责。经理负责合作社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作社,对内享有管理合作社事务的权力。合作社也可以不聘任经理,由理事长或者理事兼任经理。是否聘任经理,应当根据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和业务发展需要而定。

合作社的管理和工作人员可以是成员,也可以不是成员。管理和工作人员不论是否是成员,都不能超越法律及合作社章程赋予的权利。

40、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等,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活动。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财产;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这些活动不仅要严加禁止,而且一但给合作社造成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41、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兼(担)任哪些职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做出这一决定,是为了保证他们全心全意服务本社成员,并保障本社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失。同时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其中“有关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政府为农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

42、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实现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度保障和凝聚力所在,主要体现在成员是合作社的“老板”和主人,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大事,都必须由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强加干预。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最主要体现在表决权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表决权,是指在本社成员大会上,成员享有的对有关决议事项做出的赞成或反对权利。其中一项重要制度,就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决策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表决权分为基本表决权和附加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表决权和决议方法两个方面,对成员如何行使自己的决策权,如何充分、有效地保障成员决策权的实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为实现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除接受全体成员、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的监督外,也接受政府部门关于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监督,以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社被个别人操纵和利用,保证其规范健康运行,切实维护成员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

43、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什么赋予成员一人一票的表决权?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每个成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时,都有一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为什么这样规定?主要出于两点考虑。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每个成员都能公平地发表意见,并使自己的意见得到同样程度的重视,发挥同样的作用,这就需要保障每一个成员都拥有一票的表决权。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体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要使每个成员都能公平地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还要使每个成员因为加入合作社而不断改善自身状况,不仅利益得到保护,而且福利不断增加。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提供一个起点公平的制度环境,那就只能是每个成员都有一票的表决权。所以,“一人一票”的表决权,集中体现着合作社的公平原则和成员收益最大化原则。合作社的“一人一票”原则,与公司的“一股一票”(持股越多表决权越大)形成明显对照。

44、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什么要设附加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之外,享有的投票权。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极其复杂,特别是面临公司制企业的竞争和挑争。在这样的背景下,合作社要获得生存、发展和壮大,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就需要正视资本的利益,使拥有更多资本的成员得到更多的激励。比如,使这些成员的收益能够更多、更快地增加,以刺激他们更积极、更大规模的投入。这样不断循环下去,合作社的实力、效率才会不断提升,竞争力也会不断增强。要使拥有较多资本的成员得到更多收益,使效率原则得到体现,又要保障“一人一票”这一根本原则得到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国际经验和中国实际,做出了附加表决权的特殊规定,即: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是一个专业合作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根据这一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行决定本社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占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比,但不能超出20%,也可以选择不设置附加表决权。

4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议方法有哪些?

决议方法,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就某一问题作决议时,需要多少票可以使决议获得通过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2/3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46、农民专业合作社怎样实行重大事项公开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除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实行“一人一票”制度外,还应当实行重大事项公开制度,让成员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为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和交易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重要情况,合作社章程应当根据本社的业务特点和成员、债权人分布等情况,对有关情况的公告事项和发布方式做出规定。例如,重大事项除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外,还可以通过开辟重大事项公开专栏等渠道,让成员对重大事项进行经常性监督。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就是通过在工商部门登记获得法人资格。登记,也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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