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金融
新晨范文网    老于
2016-11-22 11:20:03
[ 导读 ] 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有哪些重要性?


一、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

1.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发展滞后于县域经济发展县域金融服务体系远不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农村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其业务主要限定在政策性收购资金的支持上,而其应有的支持农业开发功能根本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三农”信贷支持与“三农”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极不匹配长期以来,金融机构信贷投向主要集中于大企业和大项目,“三农”领域的信贷投放占比较小,远远不能满足“三农”发展对资金的需求。1999年以来,大型商业银行对农村中小客户的服务越来越弱,信贷投放权纷纷上收,从而导致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严重不足。农村信贷结构调整滞后于农业经济转型发展,大量农村资金“农转非”,使本来不足的农村信贷资金越发捉襟见肘,从而制约了农村经济转型发展。

3.乡(镇)级农村信用社的撤消严重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稳定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金融机构,与农村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始终高比例地保持着向农户放贷的领先地位。然而,小微借贷市场的乡(镇)级法人社的全部撤消,所导致的后果是,被保留的县级统一法人社其力量在不断发展壮大,地(市)级、省会城市级和省(区)级为单位统一法人社的数量在逐步增多,但是,其支持“三农”小微贷款的意愿却在逐步减弱。按照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及资本的逐利性特征,其发展重点将超越农村市场,这必将给农村金融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

4.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作用不强目前,为农村提供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有农村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正规金融,以及还包括大量的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然而,正规的农村金融的支农作用不强。农村发展银行,只是将业务重点放在了粮棉油收购方面,真正供给“三农”的信贷资金数量很少,并且,在县域以下并没有网点。农业银行,贷款门槛高,并且撤销合并了县以及县以下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将信贷业务转向了城市。部分农村信用社采用的商业化经营模式也将从农村市场吸收的资金,部分流向收益较高的非农部门,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和农村微型企业则难以得到金融支持。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对“三农”缺乏有效的资金支持。

二、加快农村金融市场建设的对策建议

1.深化农村金融市场改革注重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功能,培育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涉农保险业务,并从税收、保费补贴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鼓励。鼓励民间借贷进入金融市场。投资能力不断提高的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仍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只能以非正规金融的形式游离于广大的农村金融市场,既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素,同时也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随着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应该将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

2.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最重要的体现之一就是机构多样化,也就是既要有大型商业银行,又要有区域中型银行,还要有小型金融机构。而多层次的金融需求需要一个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予以支持。应鼓励和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到农村建立分支机构,或发起组建村镇银行,通过创新金融担保方式等政策,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通过改革建立与农村多种融资需求相匹配的政策性、商业性和民间金融等多种性质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层次、广覆盖的竞争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满足多元化的农村金融需求。应加快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确立以农村信用社为支农主体的地位,利用信用社网点多和覆盖广的优势,推行其向村镇银行的试点转变。因地制宜地推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试点的建立,构建以传统农村金融机构为主体,多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新型农村金融市场。

3.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担保公司的作用,建立起完善的农村担保体系,为农村信贷提供风险化解服务。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即可以采取政府组建,政策性运作模式,也可以采取政府组建,市场化运作模式。无论采取哪一种运作模式,都是通过政府的力量组建担保。实践中,应努力构建由县、镇或村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出资的地方信用担保体系,探索建立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担保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征信体系,通过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为金融机构提供有贷款需要的农户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积极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镇和信用企业等的评选,鼓励农户和小微企业等参与信用评比,对信用高的农户、村、镇和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在对其发放信用贷款时适当增加额度,并给予优惠贷款利率等奖励,鼓励并提倡这种信用行为,扩大其在民众中的影响,把信用的形成和维护打造成一种民众共识,一种可以测量的道德标准。

4.加快农村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机构应不断加强自身服务意识,加大创新力度,深入了解农村金融市场的特点,着力开发适合农村地域特色的、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的、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金融产品,切实提高金融创新能力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客户需要,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信贷产品多样化可以满足不同农户的信贷需求,满足多元化的农村金融需求。要积极探索推广“农户贷款互助担保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行业协会+联保基金+银行信贷”、“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社+社员联保+银行信贷”等贷款模式,支持农村合作组织、农村小企业及农户扩大再生产。不断完善“信贷+保险”的合作模式,把林权、土地、水域、宅基地、农机具订单等经济资源的抵押功能发挥出来,大大增加市场的有效信贷供给。

5.大力发展农村保险市场积极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市场,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协调相关部门,简化农民保险服务的各种手续,监控保险各环节的成本费用,防止额外的“手续费”、“代理费”,降低农民对农作物投保的各项成本,在已有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础上,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农业保险给予补贴的新方式、新品种,并适当降低农民分担保费比例。不断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推进保险责任多样化,将雨、雪、冻、虫、火、盗等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内,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加快农村保险产品创新,提高“三农”保险产品的灵活性,探索农业综合保险,推进保险期限灵活化,保险费率差异化。在农村保险机构的设置方面,可先设立政策性保险机构,并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进入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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