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税负引热议,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遇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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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猫
2016-12-23 09:59:24
[ 导读 ] 国内企业税负引热议,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遇良机


今天聊的话题与农业经营者也有关系!

这2天,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们都在谈论一件事情:企业税负!企业的税负太重了!压力实在太大了!

这件事情的原由还是“中国民营企业税负问题研究”调查说引起。

据《新京报》报道,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与中国社科院教授冯兴元发起的“中国民营企业税负问题研究”调研显示,87%的企业家认为税负很重和较重。

同时另众人惊讶的“座谈会常常变成‘诉苦会’”。

一位在商界摸爬滚打近20年的女企业家谈到经营多年的企业,最多再撑一个星期就发不出工资了,忍不住失声痛哭,“感觉太难了,实在撑不下去了。”

企业税负问题近来广受关注。这主要是因为最近几位知名企业家的言行:

一是福耀集团董事长曹德旺计划在美国投资10亿美元建厂生产汽车玻璃,原因是“中国实体经济的成本,除了人便宜,什么都比美国贵”。

二是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最近参加某网站年会时表示,实体经济存在很大的困难,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其中税费重占很大原因。

或许,很多农业经营者们都知道“税负很重”、“税负带来的压力很大”,但我们不会如此表达我们的心声、或者担心我们的诉苦不会引起暴风骤雨吧。

但,农业行业观察刚刚搜索下:福耀连续6年入选500强,排名上升29位、“2015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720亿的收入获得第31位排名。

至少说,2家在国内来说顶尖的企业家如此诉苦“企业税负”自然而然成为各大媒体的报道的焦点。


为何民企税负这么重?

民企税负重的原因,相关学者归纳了以下几点。

第一,税收政策存在隐性不公,相对于外资、国企,民企均处于弱势地位。例如,对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只征收矿产资源使用费而不予征收资源税,企业所得税虽然从2008年开始统一,但却明显存在税务部门在征管上“内紧外松”,等于变相地给外资企业穿上一套宽松的“和服”而给内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套上了“紧身衣”。

民营企业经常遭遇双重征税的现象。例如,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从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应征收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虽然企业对该部分股息、红利己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但当投资者取得这些红利收入之后,还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对同一所得额征收两种税种的双重课税。

第二,优惠政策补贴的行业,民企难以进入。当前国企更多地聚集于能源、金融、重工业、城市基础设施等市场准入门槛较高的垄断领域,这些行业带来的高额垄断利润必然会带出高税收。很多行业的高利润是因为所处的行业没有市场竞争形成的,他们完全可以省去在民企看来至少占据产品售30%以上的销售费用;同时,国企掌握着垄断产品如石油、天然气、金融产品、电力热力等的市场定价权,甚至可以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

更多的优惠条款和政策标准明显带有国企倾斜性,造成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竞争具有很大的不公平性。表面看,税收政策将纳税人置于同一起跑线,但往往规定可享受优惠的纳税人要求标准过高,普遍作为规模以上且在很多行业处于垄断地位的国企有充分的优越条件享受,而依靠自主力量投资的民企往往实力达不到规定标准,望尘莫及,这就必然造成纳税负担的差异。

第三,民企自身管理水平不高导致税收成本增加。部分民企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据调查,我国民营企业人力资源投资过低,导致员工长期低薪而高负荷工作,存在着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情况。部分财务人员严重忽略财会工作对税务核算处理的业务需求,如采购环节只求压低价格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连普通发票都不要,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因进项增值税不能抵扣而导致增值税负净增至采购成本13-17%;而且,这类采购最终形成的销售成本或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从而导致调增所得额,加重购进成本25%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仅此一项,合计会徒增企业采购成本额50%左右的税负。

第四,税收征管秩序混乱。比如,国家政策规定对年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申报,并使用20%的所得税率;从事货物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的,免予征收增值税。在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为了降低征税成本和减少管理麻烦,不惜违反国家规定,肆意对民营企业滥用更为严格的管理办法,并且不能享受国家的政策优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荷很重”

何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概念在经济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民营企业是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另一种看法是指相对国营而言的企业,其按照其实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为国有民营和私有民营两种类型。实行国有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租赁者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农业行业观察(公众号:nyguancha)刚刚看到民营企业的简单介绍中,可以提炼几个关键词: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那么对于三农领域来说:公司性质的企业(农特微商公司、农村电商公司、农资公司)、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等农业新型主体自然也是民营企业范畴。

这些新型经营主体自然而然也需要面对企业税负、员工社保等方面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以农合合作社为例来说需要交纳如下税负: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现在可能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都营改增“增值税”)之外还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其中,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最大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还有耕地税税额按照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每平方米5元至50元。

还有,企业税收和各种强制性缴费,包括所得税、劳务税(五险一金)、转嫁不出去的流转税负担。

尽管,对于农业来说,有很多免税的项目,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耕地税等是一定要缴纳的,你不缴纳就是“偷税漏税”,后果大家都知道的。

在农村电商方面,农业部调研报告显示,农产品电商主要成本在物流、供应链建设以及缴税。在农产品物流配送成本中,路桥费约占总配送成本的5%左右,在2013年8月1日起将在全国生效的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进项税额取得较少(“路桥费”不是专用票,不能抵扣),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税负会有较大上升。在农产品电子商务线下配送环节,需要整合社会车辆资源,降低社会物流总成本,最终降低农产品消费者价格,但在整合第三方车辆等物流资源方面比较困难。

此外,目前除了少量的特殊农产品可以减免一些税收以外(13%),其他的农产品还是按照17%来征收,税收减免力度不够。农产品电商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流通,目前财政资金通常扶持传统生产项目和流通项目,对农产品电商没有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有的地方在用地、税收、创业孵化等方面给予优惠,有的地方在用电、用网方面都不能保证。

因此,农业部给出多项进一步的政策建议,税收方面,扶持与电子商务平台相关联的农产品实体店、农超对接超市;茶叶等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利润薄,目前有些地方规定上缴10%左右的国税、地税,所以建议减轻税负等。

因此,2015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营造宽松发展环境、促进就业创业、推动转型升级、完善物流基础设施、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等七大方面共29条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破除了阻碍,指明了方向。并落实优惠 减轻电商税负。

在2014年两会期间,被称为“鸭王”、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舜华鸭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胡建文在小组讨论会上形象地比喻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太高,并建议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减税。


政府在行动 政府频出招为企业减负

行动一:全面营改增

事实上,作为供给侧改革的五大任务之一,为企业减负已成为共识。这一点,从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可以看见清晰的政府意图及减负诚意,“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不同于以往的“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2016年首次提出“降低宏观税负”,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目的是要帮助企业家们把口袋里的真金白银省下来。

按照预计,全面实施“营改增”,取消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将直接给企业和个人卸下一年5000多亿元的负担;同时,国务院决定从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加上此前已经降低的其他费率,预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亿元以上。

行动二:将健全税收体系 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

2016年10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意见》称,要瞄准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技人员等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七大群体,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整优化收入分配政策,推出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

行动三、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对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开展创业创新给予政策支持。《意见》指出:除了降低返乡创业门槛。还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减免政策。

行动四: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 减轻小微企业税负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介认为,近几年国家每年都在出新政策,无论是税收政策还是财政支出方面的政策,都把鼓励小微企业放在突出位置上。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对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王建凡指出,为此,财政部围绕国务院“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中心工作,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形成了行之有效的政策组合。

一是,采取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次又将减半征税优惠范围扩大到了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二是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2014年10月起予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优惠。三是在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同时,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低至3%。小规模纳税人的主体是中小企业。四是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给予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营业税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五是对农户小额贷款的营业税免税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政策的优惠范围,由5万元提高到10万。

行动五: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

国税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一政策的发布为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带来利好。在征收营业税时期,税额计算公式为:营业税=营业收入×税率,不需考虑成本和进项税额;营改增推行后,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充分取得进项税额和合法抵扣凭证将直接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

免税农产品税收政策有哪些

减免农产品税收一直是国家税收改革的重要工作,农业行业观察(公众号:nyguancha)帮助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者梳理了以下农产品符合免税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见《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除了增值税优惠,是否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还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2013年1月11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要求,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把握国家税务政策良机,快速夯实企业能力,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

农业行业观察综合参考来源:新华社、新京报、正和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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