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国家将支持中药材等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
合作社
  
2020-06-22 16:22:41
[ 导读 ] 国家将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家庭农场

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建设:统一建设全国家庭农场名录数据库,不断完善数据库设施条件,逐步完善经营人员、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示范评定等基础信息,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家庭农场名录信息采集、典型监测、发展分析体系。

家庭农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建设小农户急需的通田到地末级灌溉渠道、机耕生产道路等设施,加快建设一批土地集中连片、基础设施完备的家庭农场支持家庭农场自建或联合建设集中育秧、仓储、烘干、晾晒、保鲜库、冷链运输、农机棚库、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做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工作。

家庭农场能力提升:支持家庭农场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开展产地初加工和主食加工,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与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创新与销地农批市场、大型商超合作模式,保障生产与销售渠道高效对接。加强现代化新技术、新理念在家庭农场生产全过程的应用,鼓励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休闲农业、智慧农业、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开发专门信贷产品,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价,对资信良好的发放信用贷款。

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服务能力提升: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县级以上示范社和联合社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分拣包装、冷藏保鲜、烘干、初加工等设施,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国家示范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指标,完善国家示范社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对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运行进行动态监测。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小农户生产托管服务促进工程:全国范围内,每年选取一定数量基础好、工作积极性高、条件扎实、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保障供给能力突出的农业大县(市、区),开展小农户生产托管服务推广试点工作,引导小农户积极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全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数据库建设:建设全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信息数据库,下设各省服务组织信息数据端口,实现全国服务组织发展信息共享。数据系统包括全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基本情况、服务面积、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等基础信息模块,形成集信息采集、分析、预测等功能的数据运行管理体系。

区域性农业生产性服务平台建设:一是建设区域性农业生产性服务示范中心。选择农业生产性服务发展水平高、基础扎实、体系健全的农业大县(市、区),建设区域性农业生产性服务示范中心,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农机作业与维修、农产品初加工、集中育秧、农资销售等生产性服务。

二是建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站。以规模适度、服务半径适宜、方便农户和农业生产为原则,围绕区域性农业生产性服务中心,建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站,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防、收等各环节“菜单式”托管服务。

在支持政策上《规划》提出要从“钱、地、人”三方面加强投入。

01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纳入财政优先支持范畴,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整合资金,综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支持力度,推动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作为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建设管护主体。鼓励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参与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技推广、现代农业产业园等涉农项目。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各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地方搭建投融资担保平台,引导和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工作。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创新开发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担保产品,加大担保服务力度,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推动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探索从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逐步实现覆盖完全成本。推动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鼓励地方建立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制度,发展农业互助保险。鼓励各地探索开展产量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保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

02


积极推动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合理用地需求。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推动各地通过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

03


鼓励返乡下乡人员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工作。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政策咨询、生产控制、财务管理、技术指导、信息统计等服务。推动普通高校和涉农职业院校设立相关专业或专门课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各地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国际交流合作。

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学历提升、信息化建设等工程,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农业经理人培养等分类培训计划,加快培育高素质农民队伍。深入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通过专家授课、现场教学、交流研讨等,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产业发展带头人、大学生村官等主体的指导,提升增收致富本领和示范带动能力。依托涉农职业院校,采取农学结合、弹性学制、送教下乡等形式,开展农民中高等职业教育等学历教育,有效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队伍综合素质和学历水平。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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