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特点?
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管理咨询服务机构    马云华
2016-12-21 14:35:53
[ 导读 ]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根据这一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所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以自有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是经济组织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重要标志。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那些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单纯的资本的联合,而主要是农民的劳动联合。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属于经济组织,但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开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三是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主要不是为了通过参加合作社来牟取利润,而是为了获得合作社提供的帮助和服务。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成员自愿联合,实行民主管理。

合作社的设立由成员自愿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参加或者不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

所谓专业,就是指合作社的成员从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或者接受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其活动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例如可以是种植业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更具体的葡萄种植、兰花种植、茶叶种植等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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