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马晓河等: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阶段分析及其启示
乡村振兴
  
2020-10-10 06:52:03
[ 导读 ]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阶段分析及其启示。

摘要: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8年至20世纪90年代初的农工营综合经营阶段,第二阶段为1993年开始至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阶段,第三阶段为21世纪10年代初至今的农村产业融合阶段。三个阶段既体现了各自的时代特征,也联系紧密,一脉相承,体现出对政策的时代性、延续性和稳定性的要求,这为制定农村产业融合政策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农工商综合经营  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村产业融合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后文简称为“农村产业融合”)是以农业为基本依托,将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销售、餐饮、休闲以及其他服务业有机地整合在一起,使得农村第一二三产业之间紧密相连、协同发展,最终实现农业产业链延伸、产业范围拓展和农民增收。尽管农村产业融合是近年来兴起的概念,但它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由某一个时点开始发端、成长,内容不断丰富,逐步走到今天。分析农村产业融合的前身发展阶段和当前发展阶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的内涵演变过程,为农村产业融合政策制定提供有益的启示。

1、农村产业融合的前身发展阶段

(一)农工商综合经营阶段(1978年至20世纪90年代初)

这一时期又可以分为两个前后联系的阶段。

1.前半期:农工商联合企业(1978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1978年9月,我国开始学习南斯拉夫的贝科倍模式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了要办“农工商联合企业”,初期针对的是农垦部门特别是国营农场。农工商联合企业从狭义来看是把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与销售结合起来,实行综合经营的农业经济组织,从广义来说是把农业生产的“前部门(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与供应)”“后部门(农产品加工、储运与销售)”同农业生产的“中心部门(即农、林、牧、副、渔“大农业”)”结合起来,实行综合经营的农业经济组织(农工商联合企业课题组,1981)。经过几年的试点和推广,受制于新旧体制的博弈等原因,1983年后兴办农工商联合企业就逐渐降温直至消失。

2.后半期:农工商综合经营(1983年至20世纪90年代初)。198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我国农村只有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才能保持农业生态的良性循环和提高经济效益。文件指出:“……应当允许农民对完成交售任务后剩余的农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使农产品做到多次利用,增加农民收入。”整体看,农工商综合经营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以经营农业为主同时也经营农产品的加工、运输、销售和农用生产资料的供应,即通常所说的农工商一条龙,同时也兼营一些其他工商业,农工商之间有着密切经济联系的一种经营方式(王凤林,1983)。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经济社会的剧烈变革和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提法逐渐沉寂,到90年代初也逐步淡出。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阶段(1993年开始至今)

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预热和成熟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探索起步(1993年至2001年)。这一阶段的任务是适应刚提出和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决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联系问题。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促进农业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之后,农业与市场开始紧密对接起来。1995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的“论农业产业化”社论,阐述了农业产业化的内涵和现实意义。2000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以公司带农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加工转化增值的有效途径。2001年10月,全国农业产业化现场经验交流会召开,农业产业化在全国全面推行。

2.做大做强(2001年至21世纪10年代初)。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程度大幅提高,我国农业开始直接面对世界农业的竞争,这使得提高农业竞争力显得十分紧迫。在各种选项中,培育和打造一批产业链条长、能够带动农户能力、市场竞争力强、组织模式先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成为各方的期盼和共识。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发展模式,比如“龙头企业+农户”“市场+农户”“规模特色产业+农户”等。

3.深度融合(21世纪10年代初至今)。农业产业化进入第三个阶段,也就是作为农村产业融合的一部分出现在经济社会中。与之前相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数量、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截至2019年末,国家共公布了六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累计达到1552家,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0强的企业营收门槛达到6.7亿元。产业链条延伸和带动农户能力更为显著。截至2018年末,全国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8.7万家,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辐射带动1.27亿农户,户年均增收超过3000元。农业农村部共认定了3批209个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聚集了9000余家企业,带动了2000多万农户的发展。

2、农村产业融合的当前发展阶段

(一)当前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面临的时代背景

1.我国农业发展面临新的瓶颈,迫切需要农村产业融合来破解。从粮食生产来看,目前生产数量已达极限。2004-2015年,我国粮食生产实现了“十二连增”,2015-2017年全国粮食产量均在6.6亿吨之上,但2018年全国粮食总产量65789万吨,比2017年减少371万吨,下降0.6%,通过农产品数量扩张提高农民收入已难以为继。从农业生产成本看,成本逐年上升,亩均收益出现下降。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1.46亩,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3、美国的1/5。如果考虑到第一产业人均耕地面积,中国仅相当于美国的1/72。在可预计的将来,我国主要农产品价格将持续高于国际水平,对中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和农民收入产生了很大压力。从城镇化来看,2015-2018年城镇化率提高比例分别为1.33、1.25、1.17、1.06百分点,逐年开始降低。我国城镇化进程进入持续放缓的后半程,农民变市民带来的收入增长外溢效应逐步消减。

2.我国面临的一系列新形势需要农村产业融合来适应和应对。从乡村振兴要求来看,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对农民收入的贡献有限。2000-2018年,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占比从2/3降低到1/3,工资性收入自2011年以来占比也在减少。通过提供初级产品带动农民增收、实现产业兴旺已经不太现实,必须要发挥农业农村的多功能,加强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以产业链条的延伸提高附加值。从补齐农业农村短板来看,这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扩大中间收入群体的必由之路。目前,农业从业者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距离全国二三产业还有较大的差距。2018年,我国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有2.03亿人,人均增加值仅为3.2万元,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27.54%、第二产业的18.68%、第三产业的24.46%。同时,农村还有5.64亿人口,如果不能解决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问题,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就不能够完成。

3.产业发展规律要求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形态发展,在提高社会分工的同时,也有些产业的界限逐渐模糊,通过产业链的延长、产业领域的交叉、先进科技要素对其他产业的渗透、利益驱动下的产业跨界融合、先进服务业对工业农业的改造等走上融合发展的道路,已经成为产业发展的带有规律性的存在。比如,农业的主体由以往的单个农户和农业企业为主,到中间崛起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充当了整合、链接的角色;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通信基础设施的完善催生出网上平台交易,在农业领域渗透出农村电商,极大加快了农户与消费者的直接距离等等。

(二)当前农村产业融合的政策情况和发展现状

1.农村产业融合政策已经初成体系。目前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政策息息相关,而目前的相关政策由三个层面构成。第一个层面为党中央、国务院的顶层设计。2015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概念。同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此后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和重要会议都对农村产业融合进行了提及和阐述。第二个层面是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的落实意见,如2016年农业部的《关于推动落实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农加发[2016]6号)等。第三个层面是各省市区结合区域内实际提出的具体操作意见。如2016年安徽省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4号)。可以看出,农村产业融合在国家政策体系中的分量越来越重,从原则性的方向性的文件到落地的可操作的文件一应俱全,表明未来一段时期农村产业融合政策将成为我国农业农村的重要政策。

2.农村产业融合开始步入快速发展轨道。到2018年末,我国共有家庭农场60万家,年销售农产品的总值1946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189.19万个,其中种养加一体化合作社101.10万个;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营业收入超过8000亿元,2014-2018年年均增长27.79%;接待人次30亿人次,2014-2018年年均增长30.01%。农业农村部已创建388个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推介了710个中国美丽休闲乡村;2018年,全国农村网络零售额为13679亿元,是2014年的7.6倍,2014-2018年的年化增长率达到66.03%。全国的淘宝村数量从2014年的212个增长到2018年的4310个,年均增长182.65%。可以说,农村产业融合已经切实促进了农业产业链延伸、产业范围拓展和农民增收,并步入了发展快轨。

3、主要政策启示

从农工商综合经营到农业产业化经营,再到农村产业融合,这三个阶段既是顺时序的依次展开,也是彼此关系密切的相互连接。三个阶段既有不同之处,也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为农村产业融合政策制定提供了如下有益的启示。

(一)要立足于当前发展形势,提升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政策的时代性

改革开放初期,国门打开,我国积极向世界学习。针对南斯拉夫的贝科倍模式,选择了形态相近的农垦部门特别是国营农场进行适应性学习和改造。在初期改革红利释放完毕后农业发展进入瓶颈期时,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农工商经营又走上历史的舞台。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加入世贸组织、经济进入新常态等重大趋势的改变,农业产业化发展也从探索起步到做大做强,再到深度融合的过程。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新技术的蓬勃发展、我国经济实力的明显增强和一二三产业关系的深刻调整,二三产业带动第一产业的能力不断增强,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推动了农村产业融合蓬勃发展。可以说,每一个阶段都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也深刻体现出那个时代的烙印。

相关的启示是:制定政策需要紧密结合当前农村产业融合面临的发展趋势和最新形势。与以往发展阶段相比,目前最新的变化就是一些新型农村产业融合模式的出现。一般而言,农村产业融合主要有种养结合型、链条延伸型、农业功能拓展型和技术渗透型四类模式,而这其中体现最新趋势的是农业功能拓展型和技术渗透型融合。因此,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农业功能拓展型融合,充分发挥农业的文化、生态、历史、教育、休闲、旅游等多方面价值,积极推动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业态的发展。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创新相关商业模式和公共服务。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技术渗透型融合,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对农业的渗透和改造,大力发展农村电商和农产品电商,减少生产端和消费端的中间环节,提高农民收入。

(二)要尊重历史发展阶段规律,增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政策的延续性

三个阶段并不是有着严格的时间划分,而是在某一阶段有一个主导性特征的同时,也在孕育着新一阶段的特征。比如,提出农工商综合经营时,农工商联合企业还在进展之中,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做法也为农工商综合经营提供了思路。在农工商综合经营推进的20世纪80年代,农业产业化从山东潍坊开始孕育萌芽,并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后进入蓬勃发展期,一直延续至今。在农业产业化发展面临新的形势时,又作为农村产业融合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新的发展。特别是目前农业产业化与农村产业融合仍齐头并进,农村产业融合与农业产业化一脉相承,有着内在的逻辑和历史联系。农业产业化实践为农村产业融合创造了条件,而农村产业融合相比较农业产业化的业态创新更加活跃、产业边界更加模糊、利益联结程度更加紧密、经营主体更加多元化、功能更加丰富。

相关的启示是:制定政策需要考虑到发展阶段的演变和政策的延续性。农村产业融合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其融合的主体、融合的模式也存在一个渐变的过程。目前,农村产业融合主体主要有农户、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工商资本,它们一直以来长期存在。其中,龙头企业和工商资本在农村产业融合中引领带动作用更加突出。因此,要大力支持农村产业融合主体的发展,支持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完善产业链、打造供应链、提升价值链,发挥产业链条延伸中心地位的作用。鼓励工商资本有序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完善参与农村产业融合的行为规制,让其在适应农业生产规律、农产品价格规律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规律的情况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要继续推动种养结合型融合和链条延伸型融合的发展,丰富其发展内涵。

(三)要围绕农村产业融合的根本目的,保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政策的稳定性

无论是把农业生产的前部门、后部门同中心部门相连接的农工商综合企业,还是农工商一条龙、农民在提供原料外取得一部分工商利润的农工商综合经营,又或者是产业链条长、带动农户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当前的农村产业融合,都在践行如何让农民积极参与到加工、销售环节,从二三产业中获取更多的收入,这是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

相关的启示是:制定政策需要考虑到政策的稳定性,体现出政策的根本目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根本目的是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的收益、提升农民收入。因此,要构建和强化有利于广大农民的农村产业融合利益联结机制。具体而言,要完善订单协作型利益联结,鼓励龙头企业、工商资本向农户注入资金、技术等新要素,提供种子化肥、培训植保等物资和服务,加大利润返还力度;完善股份合作型利益联结,开展农村土地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推动农民和龙头企业双向入股,向农户倾斜分配比例,提高农户财产性收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鼓励企业运用保险、期货等工具规避风险,并向农户提供保底收益。

作者:马晓河[1]  余涛[2、3]

[1]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

[2]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3]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原文刊发:《中国物价》 2020年09期

更多干货、市场分析、重磅案例、实战课程欢迎订阅 [农业行业观察]公众号:nyguancha

 收藏 0  赞 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