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2021乡村振兴政策解读(最全)
(一)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2.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一条、第四条

(二)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2.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4.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5.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6.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三)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生产销售农膜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从事农膜生产销售、批发零售。
2.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五条

(四)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2.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3.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六)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进口种子种源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免税品种范围
(1)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下简称种子种苗):
①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
②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
③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
④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和水产种(苗)。
(2)野生动植物种源。
(3)警用工作犬及其精液和胚胎。
2.免税申请条件
(1)种子种苗进口免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免税货品清单内。
②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免税进口的种子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俱乐部、高尔夫球场、足球场等消费场所或运动场所的建设和服务。
(2)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免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免税货品清单内。
②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进口单位应是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
(3)免税进口工作犬相关货品应为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和胚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26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财关税〔2020〕4号)

(八)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进口饲料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纳税人进口《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内的饲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
来源:轻松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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