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2017国家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只有这3类农业主体符合
合作社
   于晓
2017-06-02 09:24:17
[ 导读 ] 4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明两年将在河南、河北、黑龙江、安徽等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00个左右县,以水稻、小麦、玉米为标的,在面向全体农户的基本险基础上,推出保障金额覆盖农资、化肥等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面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专属农业大灾保险产品。

4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明两年将在河南、河北、黑龙江、安徽等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00个左右县,以水稻、小麦、玉米为标的,在面向全体农户的基本险基础上,推出保障金额覆盖农资、化肥等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面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专属农业大灾保险产品。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通知称,按照国务院部署,将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选择200个产粮大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

该通知提到,考虑到农业大灾与一般灾害的灾因基本相同,但损失程度不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对农业大灾保险产品的需求主要集中在提高赔付金额方面,试点工作主要围绕提高农业保险保额和赔付标准,开发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专属农业保险产品。

对于大灾农业保险的事情。中央与农业部门陆续出台了政策及指导意见和办法。

其实,2017年2月初,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和拨付流程,增加了追究审批责任的内容,引入了“无赔款优待”等鼓励农户投保,对中介机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引导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率,加强承保理赔管理等,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农业大灾保险,“今年在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部分县市,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实施大灾保险”

从这几个文件里了解到,共同提到一个主体“适度规模经营农户”,那么这个主体的定位包含2类人:

1、种养殖大户

是指从事某一种农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专业种养水平但尚未达到家庭农场标准的农户。 目前,对农业大户的认定,中央和省有关部门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很多认定标准都是地方制定的。

种植、养殖专业大户认定的标准如下:粮油类作物种植面积30亩以上;蔬菜、瓜果、花卉苗木种植分别达2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羽以上;蛋禽存栏500羽以上;水产养殖30亩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500亩以上;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年收入8万元以上。

2、家庭农场

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占80%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1)土地流转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并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2)土地经营规模:水田、蔬菜和经济作物经营面积30公顷以上,其他大田作物经营面积50公顷以上。土地经营相对集中连片;

3)土地流转时间:10年以上(包括10年);

4)投入规模:投资总额(包括土地流转费、农机具投入等)要达到50万以上;

5)有符合创办专业农场发展的规划或章程。

3、农民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017年,农业部将规范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具体保险模式,包括保险产品、投保理赔、组织保障等,特别是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开发农业大灾保险产品,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具体经验。

大灾保险的来源

在农业保险建设的过程中,政府给予了大力支持,农业保险作为“绿箱”政策,是世界各国支持农业的基本手段之一。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已经构建起来了,但力度还不够,规模经营农户的大灾险,就是薄弱环节。

1、大部分由政府买单

政府要在大灾保险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说大部分是由政府来买单的,或者说主要是由政府来买单的,如果让农民来买单,那就是商业行为了,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2、资金部分来自救灾资金

《报告》中提了一个办法,既对大灾保险发展有支撑作用,也有利于提高我们救灾效率,就是要从救灾资金中切出一块来,用于支持大灾保险。这是什么概念呢?

国家每一年救灾的费用巨大,从中拿出一块来,通过保险这种机制,给农民上巨灾保险。在支持农业保险过程中,根据各级政府分摊的原则,县级政府担一部分的配套任务,有些县财政比较紧张,配套又跟不上,就导致这个县农业保险发展得不够好。所以这次农业大灾保险的建立考虑到了这个现实,基本思路就是从现有的救灾资金中拿出一块支持大灾保险。

3、与保险公司合作

反过来,这也是对整个救灾制度的改革促进。灾情发生以后,过去很多是政府部门去核实,现在是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核实,核实更准。这是救灾方式的重要转变。这个事对农业发展意义重大,对相关方面的改革也是个促进。

因此,适度规模经营农户要擦亮眼睛,按照标准开展相关的保险产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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