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修订在即:有5类人将得到扶持、但有人将会被清理!
合作社
   陈立耀
2017-06-26 09:40:09
[ 导读 ] 这一定是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必然!法治社会,一切依法办事!

20世纪80年代,各类蔬菜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涌现,对我国蔬菜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主要的推动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其对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经历了30多年发展的农民合作取得了骄人成绩,成为农民增收与致富的主要出路,但农业君(公众号:nyguancha)认为当下的农民合作社还存在以下3大问题:

1、合作社商业模式很弱

这里说到很弱是客气,其实有很多合作社几乎没有成熟的商业模式,没有可复制的条件。

当然这与合作社的内在客观有绝大部分关系。有些合作就是空壳,为了套国家补贴而放弃进取。

其实反过来说,想要让农民合作社实现商业化就必须要借助资本来进行改造。但当前的合作社没有办法进行模式复制,资本化的几乎很难。

2、合作社的经营能力不理想

经营能力就是农民合作社的生存能力。但很多合作社的经营能力很难用市场化来衡量。尽管,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的规模化和产业化程度越来越高。

但经营能力依然很不理想。其中,其表现形式包括成本大、利润薄。

3、合作社人才缺乏

在农村有能力的人都会走上自行创业的道路。因此,农民合作社几乎留不住有能力的年轻人。

一旦合作社存在人才的缺乏,合作社的创新能力、技术能力就跟不上,自然而然在市场上很难与同类产品比拼。

因此,合作社必须要变革、合作社人必须要优胜劣汰。

如何实现?立法!

2017年6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

农民合作社法修订在即!

我们发现,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实施10年,截至4月底,全国共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188.8万家,是2007年的73倍。

农业合作社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以为农户和农业服务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是农民之间的互助组织。

随着土地制度改革、三农改革以及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不再是铁板一块,以农村产权体制改革为主的新一轮农村经济体系改革,主要是为了盘活农村资源,以市场配置资源方式推动农业规模化和科技化的发展,最终促进农民增收。

但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出现了由单一生产经营逐步转向多种经营和服务,出现多种新型合作社等新情况。

对此,修订草案重新界定了法律调整范围,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限制,以列举方式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植保、水利等专业合作社纳入调整范围。

修订草案还规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作价出资。对于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社,修订草案明确了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等问题。

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光国在修订草案的说明中表示,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未来农村民间手工艺人、休闲农场主、植保经营者、乡村旅游经营者、农村金融人才等5类人将会得到发展的机会或者说国家将会加大扶持。

同时,全国人大代表沈绿叶建议放宽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为合作社成员的限制。在维持合作社立法意旨不变、合作社终极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对与农业生产、服务等任一环节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都应持欢迎态度。

当然,车光铁委员建议,在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同时,有效推进精细化管理监督,并适当引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对虚假运营、经营不善、管理混乱、作用缺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进行规范整顿和清理注销,不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大浪必淘沙!合作社法修改后,农民合作社核能将会得到引爆淘汰的都是不适应时代的人,但留下的都是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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