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困境有哪些?该如何破?
农场
人民论坛          马云华
2016-09-13 09:31:10
[ 导读 ] 我国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经营模式而获得蓬勃发展,成为我国当下农村经济转型发展中的新亮点。


近年来,我国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经营模式而获得蓬勃发展,成为我国当下农村经济转型发展中的新亮点。然而,家庭农场在西方发达国家虽然是比较成熟的农业经营形式,但与西方国家相比,其在我国还处于积极培育的发展阶段,其规模化程度亦非常有限。作为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重要创新形式,强调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家庭农场在发展过程中坚持的主要原则,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探讨我国家庭农场在规模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导致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无疑有着较为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家庭农场的概念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所谓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者说劳动要素,继而来从事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且以农业经营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单位。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家庭农场之所以会在我国的农业发展进程中出现,主要是由于在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体制改革过程中,为解决所出现的“由谁种田,怎样种田”的新问题,对西方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成功经验进行借鉴的结果。而从这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经验看,家庭农场通常是建立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且在一定意义上而言,是农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家庭农场以家庭经营为内核,在我国既符合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在要求,又契合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可以视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具体实践形式在新时期的创新与发展,能够为我国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向前延伸注入强大的推动力。也正因此,“家庭农场”一词在2008年被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写入文件后,在2013年又进一步被明确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形式或者说模式。此外,2014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对家庭农场的积极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

首先,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机制,很大程度上激活了农村地区家庭经营的活力,推动了农村地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轮发展高潮。根据农业部此前的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30个省区、直辖市(不含西藏)家庭农场共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从经营范围看,46.7%的家庭农场从事种植业,45.5%的家庭农场从事养殖业,种养结合的占6%。实践中,家庭农场作为促进农业发展的新举措得到各地政府部门的重视,各地采用“示范+引导”的方式,积极支持、推动有条件的农户进行农场式家庭经营,同时在土地流转、财政扶持、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经过几年的培育发展,在很多地区,家庭农场已经成为重要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并且正朝着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甚至精细化的方向发展。

其次,家庭农场作为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一种新体制,在许多地方已经收到增产、增效、增收的良好效果。同样,根据农业部此前的有关调查,在当前一段时期,当种粮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时,土地的利用率会提高10%以上,经济效益会提高25%以上。也有学者此前对东北、浙江的家庭农场收入进行调查,发现在2012年,这些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规模经营种粮效益明显。①还有一些调查发现,对于流转了土地(多以转租的形式)的农民,一方面获得了土地流转租金,一方面到家庭农场兼业,进而获得了比之前从事小规模家庭经营更高的收入。而对于一些地区的留守农民,家庭农场的发展所催生的相关产业则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总之,各地的实践均表明,发展家庭农场对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保证粮食生产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当前我国家庭农场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难题

应该说,家庭农场是我国农村地区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其作为起步时间尚且较短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在培育发展的过程中面临众多的困难和问题,这里从四个方面加以概括。

土地流转不畅,扩大土地经营规模难。在广大农村地区,集体土地是家庭农场发展的物质条件,土地流转困境制约了家庭农场规模的适度性。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2012年,我国家庭农场总数达到87.7万个,家庭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为200.2亩,这其中,经营规模在50亩以下的占到55.2%,50~100亩的占21.6%。可见,与同时期的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东部的一些发达地区相比,我国很多地区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尚相对偏小。当然,为了促进各地区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中央和各级政府部门在此前也都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以此鼓励广大农民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推进土地经营权等的流转,但因各种限制,这些措施所产生的效果实际上并不理想。

而从已有的相关研究中能够发现,当前,制约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最为主要因素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农民务农兼业化比较普遍,造成土地的流转市场缺乏足够多的供给。当下农村中大多数农户在经营土地的同时也选择兼业的方式务工,家庭成员全部脱离农业生产情况很少,兼业务工岗位的不稳定性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很多农民依然对土地有很强的依赖,多数农民在主观上并不愿意流转自己所承包的集体土地,而且即便有些农民愿意流转,也多采取短期转包或者租赁的方式,这无疑使得家庭农场难以获得稳定、足够多的土地来扩大经营规模。其二,很多农民没有意识到土地流转并不是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只是使用权的流转。因此,很多农民由于对土地产权及其产权结构的认知模糊,而担心自己的土地在流转中被兼并,继而造成很多农户采用转包、租赁的形式流转土地。从法律性质上说,转包、租赁土地仅仅涉及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方式,对于家庭农场的经营者而言,以转包、租赁方式获得的土地不仅流转的时间短,而且随时都有可能被收回,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家庭农场经营者扩大经营规模的积极性。

缺少足够数量的职业农民,提高生产经营效率难。家庭农场把资金、劳动力和先进技术等合理地组合在单个家庭内,并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商品化生产。②这要求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必须是具有经营能力的职业农民。然而,在我国多数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农场主要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与现代化的经营管理理念之间尚存在较大的差距。

目前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农村地区普遍缺乏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的人。根据农业部的统计,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劳动力人口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劳动人口比重高达36.7%,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为13%,接受过系统的农业职业技术教育的人口,还不到总数的5%。由此带来的后果是,不少农民对先进农业发展理念不了解,对家庭农场的概念不清楚,缺乏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思维。同时,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进入城市打工,使得我国农村劳动力在结构上出现女性化和老龄化趋向,留守农村的基本以老人和妇女为主,他们难以掌握先进的技术,故而也无法成为家庭农场经营主体的中坚力量。

农村金融发展滞后,贷款融资难。目前,资金短缺是家庭农场普遍面临的问题,融资难已严重阻碍了家庭农场的进一步发展。家庭农场的经营离不开金融资本的支持。家庭农场在生产经营中,土地租金、机器设备、品种改良、基础设施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投入资金,许多家庭农场的资金需求比较大,但因自身资金积累不足,而往往需要借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贷。然而从当前来看,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市场明显发展滞后,农民能够获得农业信贷资金的渠道,主要还是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故而多为小额信贷,在额度上难以满足家庭农场的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之外其他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基本不开展农业项目的贷款。由于农业生产自然风险大、农业投资周期较长且回报率相对较低,以及在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下,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并不能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因此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外的金融机构基本不开展农业项目方面的贷款。这些因素,共同制约了家庭农场的规模化扩张。

缺乏配套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撑,提高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积极性难。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需要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支撑。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进行规模化经营,受劳动力、农机设备数量的限制,其在生产中的病虫害防治、农资采购、产品销售等环节,对农业信息、农业服务、金融融资、市场信息和科技推广都有购买专业化服务的需求,因此需要配套且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支撑。然而目前,我国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仅不尽完善,而且服务水平不高,远跟不上家庭农场发展的需要。具体而言,主要是农业服务组织的职能定位不清,服务水平达不到家庭农场的需要;服务组织专业化程度不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无法令家庭农场经营者满意;农业社会化服务制度建设落后,限制了服务组织的发展。总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严重滞后,进而制约了家庭农场经营者扩大发展规模的主动性。

推进家庭农场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第一,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引导和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顺利向二三产业转移,为农地流转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因我国农村地区人多地少,农户耕种土地获得的收入并不足以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因此,许多农民在务农之外还从事着其他行业的工作,而且这一现象近年来越来越成为常态。但现实中所存在的一个情况是,大多数的农民还不能将非农就业视作自己长久的生存依靠,仍然将在农村所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最后的生存保障,以至于甚至出现了宁可土地荒废也不愿意流转土地的情况。一般来说,家庭农场的出现和发展,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现和转移密切相关。因为只有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中并稳定地从事相关行业,才会有将土地使用权流转到潜在的家庭农场主手中的意愿。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地区的相关产业将不断出现,在这一过程中,应通过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等,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快向城镇地区产业转移,以及在城镇地区获得更为稳定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正是农户与家庭农场经营者彼此都能从有关土地流转的交易中获利,才会有土地流转市场。在土地流转市场中,遵循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流转的结果是双赢的,即一方获得土地,而另一方则得到自身所认可的经济利益。然而在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利用行政命令强行干预土地的流转,不仅剥夺了一些农户的自主权,而且侵害了这些农户的切身利益。这种做法,反过来又进一步降低了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且不利于土地流转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影响了家庭农场经营者后续扩大土地规模的需求。今后,应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政府部门要加快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权利归属问题,以此为土地使用权在市场中的流转提供产权基础。与此同时,要进一步保障农民流转土地的自主权,使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有决定采用何种方式流转土地的自由,保护农民享有的自由不会受到任何非法的干涉和侵害。此外,应通过搭建市场化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等,来完善土地流转市场,以形成“政府引导+自主协商”相结合的土地流转机制。

第三,培养职业农民,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能力。作为家庭农场的经营者、管理者、从业者,农民必须成为新型职业化农民,即具有专业的职业技能、农场经营管理才能的人。因新型职业化农民的素质要求是传统农民缺失的,所以,通过能力建设改造传统农民也就是必不可少的。针对家庭农场的特点,培育职业农民可采取的途径包括:发展农村职业教育,重点以农业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为学习内容,以培养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素质为目的;有计划地进行专题培训,提高农场经营者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引入从事农业研发的科研单位作为家庭农场的智力支持,为家庭农场经营者解决农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力量,同时为家庭农场经营者提供学习的机会;鼓励和引导相同区域范围内的家庭农场成立家庭农场协会,促进家庭农场经营者相互之间的学习交流。

第四,形成支持家庭农场规模化发展的多元化金融体系。针对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今后必须完善金融体系,进行农村金融创新。具体可采取的措施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在事实上明确家庭农场的法律主体身份,并确定家庭农场能够进行独立贷款的资格,从根本上解决家庭农场只能以个人(主要是经营者)名义来贷款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市场体系,针对农业生产制定不同的信贷产品,满足家庭农场对于资金的需求;完善抵押担保制度,提升家庭农场的融资能力;健全信贷支持政策,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为家庭农场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建立覆盖面更广的农业风险补偿机制。

第五,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创造更为有利的生产经营条件。国外的发展经验表明,从长期来看,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家庭农场发展的根本保障,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效率、效益的提升,都离不开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鉴于我国家庭农场的个体化经营存在不足,今后需要政府部门以公共服务为依托形成多元化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具体包括:搭建农业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平台,为家庭农场经营者提供科技推广、生产信息、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信息;建立从事农业研发的机构和各种专业性强的服务公司,为家庭农场提供技术支持,帮助解决家庭农场的病虫害防治、农资采购等问题;丰富农产品市场,为家庭农场的产品销售提供渠道;构建办理农业保险的金融机构,增强家庭农场抵御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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