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哪些短板?(农民必看)
合作社
丽水日报    马云华
2016-07-22 10:07:55
[ 导读 ]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短板:1、税收优惠政策的系统性不够,各政策之间不协调2、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性不够,概念范围难以界定。3、税收优惠政策的现实性不够,部分领域尚未触及。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一系列扶持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但在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掣肘合作社转型的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从完善政策、加强征管方面加以解决。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短板

税收优惠政策的系统性不够,各政策之间不协调。在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中,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是明确针对合作社外,其余大部分都是属于涉农优惠政策,并分布于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包括财农便、财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等,内容繁杂。并且文件层级以部门规章为主,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同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内在的逻辑联系,在实施中存在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的现象,影响政策的一致性和效用性。

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性不够,概念范围难以界定。现行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对一些基本概念都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援引,但该法较为宏观,这就导致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性不够,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准确界定。比如作为合作社的核心要素,社员的界定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合作社在工商税务等部门登记的社员名单仅是在合作社成立时出资的成员,而现实中存在着出资的“核心社员”之外的“普通社员”。二是社员资格的外延不明确。载入社员名册的社员到底是仅指该姓名的个人,还是包括其亲属?三是许多合作社的社员名单不完整,无法杜绝冒名顶替、借用名义等现象。再比如合作社经营范围不断添附、合作社市场主体类型在现行企业注册类型中未明确规定等,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税务机关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质效。

税收优惠政策的现实性不够,部分领域尚未触及。一是对农产品深加工环节缺少优惠政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农业生产环节、初加工环节,对延伸环节的优惠较少,无法有效激励合作社从农产品初加工和传统规模型向深加工和科技创新型转变。二是对混合经营的合作社缺少优惠政策。以丽水市某集农业、购物、旅游观光、餐饮、住宿等于一体的合作社为例,除农业生产、游客购买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合作社与成员间买卖农资等环节可享受税收优惠外,旅游观光、餐饮、住宿等收入则要按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三是对合作社接受的社会力量支持缺少优惠政策。目前更多是关注合作社本身,缺少对为合作社提供支持的社会力量的优惠。比如对为合作社提供培训、技术、信息、认证等服务的税收优惠还是空白。

对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和加强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系统整合和健全法规体系,提高政策的协调度。建议税务部门会同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以行政审批改革和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等为契机,对数量众多的散见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中的合作社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对过期、无效、重复的予以废止,对不合理的进行修改,对新的需求加以补充。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积极向立法机构建言献策,逐步形成法律或行政法规层级的综合性、专门性文件,辅之以必要的规范性文件,构建内容全面、逻辑严密、辨证施治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如丽水市局对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归类整合,以类似年鉴的方式公布《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手册,体现出惠农、扶农、支农的特色。

进一步完善和厘清概念,提高政策的精准度。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必须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准绳,做到概念准确、范围明确。关键要在社员、经营范围、市场主体地位、财务会计制度、管理体制、社会力量等方面进行完善和明确。其中,社员是核心,必须明确社员的范围,才能确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经营范围是基础,合作社从农业生产拓展到观光旅游、休闲食宿等一体化经营,亟需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跟进。市场主体地位是依据,现阶段对合作社的税种核定、管理模式套用公司制企业,存在不合理之处。财务会计制度是保障,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必要条件,必须加以重视。管理体制是根本,现行多头管理体制,制约了合作社的创新发展,亟待完善。社会力量是推动力,合作社在未来会越来越多地借助社会中介等社会力量开展各项事务,但配套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建立。

完善农产品进项核定扣除办法,提高政策的覆盖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将农产品凭票定率扣除办法改为核定扣除办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是完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的重要举措,该办法的科学性、系统性、完善性与否,直接影响合作社经营状况以及进一步发展。因此,建议总局尽快研究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范围,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扣除率。尤其是在制定政策时向合作社倾斜,给予更多的政策扶持。这样既维持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减免税优惠政策不变,消除“高征低扣”误解,又改变原凭票定率扣除的弊端,理顺进项税额抵扣链条,确保税制运行平稳。

深化征管改革和宣传辅导,提高政策的遵从度。加快“营改增”步伐,将合作社的业务都纳入增值税范围,便于统一管理和协调。探索实施有税申报,减轻合作社的涉税负担和风险。坚持放管结合,强化对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加强纳税信用评价及运用,教育和惩戒并重,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纳入“税易贷”等税银合作框架。多途径开展优惠政策分类宣传解读和辅导培训,让合作社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主动拥抱“互联网+”时代,建立专门的涉农办税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信息聚合、节约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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