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合作社目前有哪些问题容易出现?
合作社
网易博客    马云华
2016-07-29 09:38:46
[ 导读 ] 估计在未来的十年内,我国的合作组织将会有一个发展高潮,成为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在我们看见这些庞大的数字背后,实践中关于合作社问题的争论也越来越引起关注,尤其是关于真假合作社的问题,似乎更是需要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关于真假合作社2、合作社与大户及公司的关系3、关于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


今年7月1日是合作社法实施三周年,三年以来合作社夹杂在各种问题中蓬勃发展,喜忧参半,尤其在数量上每年成倍增长,据统计,截止2010年6月底全国30万(孙中华的讲话)家登记在册的合作社,而且数目在不断的增加,估计在未来的十年内,我国的合作组织将会有一个发展高潮,成为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在我们看见这些庞大的数字背后,实践中关于合作社问题的争论也越来越引起关注,尤其是关于真假合作社的问题,似乎更是需要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关于真假合作社

6月底在广州参加的“社区经济与农村工作方法”的研讨班上,刘老石*老师提出真假合作社之辩的问题引起了不小的争论,也一直是本次学习争论的焦点之一,在跟香港做合作社的老师交流的时候她向我提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为什么大陆做合作社会出现假合作社呢?”要弄清这个问题,我想先大致为我们实践中的合作社分下类,主要可能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种是公司领办型合作社。这种合作社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实际上是“公司(企业)+基地+农户”或者是“公司(企业)+农户”的变体,在合作社法未出台之前,公司已经与农户建立了联系,农户要么是公司(企业)的农业工人,要么是与公司(企业)建立了产销关系,合作社法出台以后,这些公司(企业)为了获得合作社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与农户的联系中间加上了合作社这个载体,实际上大部分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另一种是涉农公司(企业)直接注册一个合作社,只是多了一个牌子而已,主要的动机也是享受合作社法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种政府主导型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政府在政绩的推动下产生的,在某些地区,合作社的发展已经成为政府政绩的一个指标之一,加上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倾斜政策,使得政府有动力去主导甚至是亲自组建合作社。

第三种大户带动型合作社。由个人农村中的一个或几个大户为了享受国家在合作社发面的优惠而发起成立的,往往合作社实际成为这些发起人的个人或合伙企业,基本上由这些发起人筹资,当然所获得的收益也由这些人获得或者是其他人只是获得很小一部分收益。

第四种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特点是人数相对来说比较多,但是实力比较弱,尤其是经济实力弱,带头人具有很强的奉献精神,但是往往困难重重,短期内很难有比较大的发展,社员普遍对合作社持观望态度。

从上面简单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出,前三种合作社要么具有相对雄厚的资本,要么具有浓厚的政府色彩,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很容易得到政策和政府的支持,也可以说很容易打政策的擦边球,所以我们现实中看到的好一些的合作社往往是属于这三种中的某一种,而第四种真正农民自发的合作社却很难真正的得到支持和快速发展,但是在实际中,这种合作社应该是占多数,而国家的合作社法和国家各项有关政策的本意应该是倾向于这些小农自发组织的合作社,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小农反而成了相对受损人,鉴于此,有人提出合作社的真假问题,这种判断的依据当然不止于此,也包括从合作社的各个维度来衡量。

我们判断一个事物的真假需要有一个标准,同样对于合作社的真假判断我们也需要首先由一个标准,这样我们才能对合作社作出判断,那我们的标准时什么呢?当然我们是可以拿出标准的,最起码可以有两个标准来判断:第一个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七项基本原则:开放的社员制度;自主和自立;社员民主管理;社员经济参与;教育、信息和培训;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心社区。第二个是我国合作社法规定的相关原则:“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那么有了这两个标准,我们是不是可以按照这两个标准来判断呢?首先我觉得,国际合作社七原则,它是西方合作社运行100多年来的总结和概括,并不适合作为我国现在的合作社判断标准,同时,我觉得,即使是西方合作社也不可能严格按照这七项原则来运行,这些原则很大程度上属于抽象的概念,是一个集合体,而不是对于每一个合作社的具体要求,也许有人会说,这七项中有些核心的原则是每个合作社都必须坚守的,这个我是承认的,但是问题是这些核心的原则是不是适合中国、尤其是当下合作社的发展,我觉得是值得研究的,我们往往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只在理论的层面上对已有的经验进行研究,而忽视了这些理论背后的制度、文化以及环境。也就是说,对于国际已有的经验和理论我们当然要学习,但是更重要的是我们如何才能了解它背后的东西,这样我们可能才能更好的使用。

对于我国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它应该是我们判断合作社的一个重要依据,道理很简单,法律一方面是保护相关对象的合法地位的,另一方面它也是限制相关对象的活动范围的,如果合作社不能够大致上按照合作社法规定的范围运作,就成了没有保障的孤儿了。但是法律总是落后于实践的,所以合作社的判断也不能够完全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去判断,这样,鲜活的实践就会被框死。那么,现在的问题是究竟什么是判断合作社的标准呢?

我们可以回顾一下我们合作社法产生的缘由,从上个世纪末,“三农”问题日益严重,进入本世纪初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成为其真实写照,“三农”问题成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清醒的认识到,分散的小农无法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市场经济的大潮横扫我国的各个角落,而占中国大部分人口的九亿农民居然构不成合格的市场经济主体,在这一轮的发展中,无组织的小农成了市场经济的牺牲品,所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后的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终于在千呼万唤中揭开了面纱,并于2007年正式实施,虽然它来的是那么的缓慢和艰难。

使组织起来的小农能够成为市场主体、平等的参与市场经济并不是合作社法出台的唯一因素,但是它一定是最重要因素,正是因为小农的弱小,组织起来的小农也只具有组织优势,但这种组织优势又是非常脆弱的,所以合作社法从各个方面给予合作社优惠和扶持。

实践中的合作社并不是按照我们理论框架中运行的,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如果按照那两种标准来衡量,“真正”的 合作社是很难出现的,甚至有人会作出90%的合作社都是假合作社的判断,我觉得这是很不负责任的。

我认为,判断合作社真假既需要理论的依据,更主要的是要依据我们当前的产生合作社的现实土壤,目前我国的合作社还是处于起步阶段,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用一个标准去把这么鲜活的实践去框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没有原则的去发展合作社,就像我们经常讨论的一样,如果一个合作社完全是由一个人或公司操纵的,所有的社员只是在注册的时候“借”来的,注册完之后,这些“社员”根本没有任何联系,那这种合作社我们可以很肯定的说它就不是合作社,也就是可以判定为“假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它其实是存活不了多长的,这类合作社无非是某些有关系或者所谓背景的人,利用合作社这个平台,从国家套取资金或者各种优惠政策,但是它没有社员,而且随着国家的政策完善,我觉得它会很快退出历史舞台。

但是大部分合作社是有社员的,不管这些社员数量是多是少,而且这些合作社还是必须依靠农民的,不管是如上所述的哪一种合作社,其实它还是必须依靠农民的,这里面涉及的是核心社员和一般社员的关系,或者说是合作社社员和会员的问题。那么这些合作社凭什么能够让农民跟他们走呢?我们可以有一个简单的判断:这些农民还是从合作社中得到了利益,只不过各成员获得的利益不均等而已,或者是说现在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基本上还是以资本为主导来发展的。我觉得这个问题可能是那些判断合作社为真假的一个重要指标,当然,我们知道合作社其实是倡导平等互助的,主要是人的联合,而不是资本的盛宴,但是,目前农民这种分散的状态已经持续了这么久,农民的私欲也被市场经济无限制的放大了,农民之间的信任已经很薄弱了,村庄的内部合作已经非常困难,即使我们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社,其实大部分也都是少数几个人靠自己的精力和经济投入来维持合作社的运转,合作社成员的付出不均等,所以收益也不会均等,也很可能会按照资本的投入来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并且目前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社也是有公司化倾向的,只不过是他们没有能力去实现这个目标而已。

我们现在怎么去看待这个问题呢?我们能够说这些合作社就是假合作社吗?我觉得从学术的角度我们可以轻易的得出这个结论,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评论,我们可能就不会那么轻易的下结论了。

这些不管是公司领办还是大户主导的合作社,或者是政府主导的合作社,在起点上只是比小农户具有相对优势,他们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还是必须依靠小农户的,在发展的过程中,这些小农户的参与也许是被卷入的,但是当越来越多的小农户广泛的参与到合作社来的时候,其实这个过程的力量是在变化的,可能这些起初分散的小农户的力量就会聚集起来,就能够与大户或者公司形成相对均衡的力量,也迫使合作社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这期间当然也会有外界力量变化,尤其是法律和政府部门对合作社的规范,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给合作社营造一个合适的外部环境对于合作社未来的规范发展关键的。

实践中真假合作社的标准目前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首先有农民的参与,而不能够严格的要求这种参与程度的深浅;其次,农民在组织中不是利益受损方,而不能够严格要求这种利益分配是否合乎什么标准;第三,合作社对于村庄的建设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在村庄的公共生活领域和改善人际关系方面;第四,社员之间有一个交流的平台,而不是严格的要求民主机制的完善。

所以我认为当前关于合作社真假问题上的争论,在学术上,我觉得在衡量标准问题上可以做而且必须做深入的探讨,借鉴国内、外合作社的成熟经验,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我们的合作社发展提供方向性的指引,尤其要研究在当前形势下,合作社的规范问题,即什么样的合作社才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在具体实践中,我们没有必有对假合作社进行争论,我相信那些真正的假合作社会随着实践的深入和我国法律政策的不断调整而退出历史舞台的。

2、合作社与大户及公司的关系

我觉得这是目前我们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合作社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合作社与大户之间的关系可能相对比较清晰,很多合作社是由一个或者几个大户带动的,这种大户带动型合作社,一方面它有被资本主导的危险,另一方面,它可能把资本与农民组织结合起来,获得更好的发展,有可能会实现合作社多方共赢的局面。

目前公司与合作社的关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就是我们在上文提到的公司领办合作社,这种关系我在此不作表述。

还有一种公司合作社的关系,我认为是很不正常的,也存在很大的风险。目前由很多涉农的公司甚至是以前与农业无关的公司,由于看到合作社的各种优惠政策,加之目前我国合作社发展留有很多空间,也涉足合作社的发展,由公司相对具有雄厚的资本优势,利用可以为农民提供相对优惠的生产或者生活资料,在较大范围内、甚至是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自己的农民合作社体系,这种合作关系是具有很大的危险性的,因为它的本质还是公司,只是给予农民一些小的恩惠来拉拢更多的客户,而且预先是需要农民合作社向公司缴纳一定的费用的,公司最终还是需要盈利的,如果这种公司出现了问题,合作社会首当其冲的担当受害者,或者是这些公司如果发展的很大,笼络了大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即使有可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一定的利益分配,但是很可能会形成垄断,最终这种公司化的运营方式必然会反映到他的管理方式上,很难控制其对农民的剥夺,并且由于这些大公司的介入,是刚刚起步的合作社根本就没有与其博弈的能力,他也不可能做真正的农民组织培育工作,公司所做的仅仅是把这些人牢牢的栓在一起,来消费它的产品或者服务,实质上它是跟农民组织有根本冲突的。

3、关于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

这里所指的主要是基层政府,在实践中存在三种现象:

第一种:与政府的关系很近,很容易得到政府的支持,公司领办型的合作社和大户带动型的合作社往往容易向政府靠拢。

第二种是想获得政府的支持,但是由于种种现实原因,未能得到支持,不管是政策的还是资金的,很多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社都属于此种情况;

第三种是不想依靠政府,自行发展,这类很作社往往与当地政府关系不好,历史上可能是属于上访群体的组织转化过来的,现在双方基本上不会出现直接对抗现象,但是彼此之间基本上没有交流。

当然,还有一种是政府领办型的合作社,它与政府的关系不必多说。

合作社法规定的政府与合作社关系可以概括为六个字:扶持、指导和引导。那么实践中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政府和合作社的关系呢?合作社作为一种农民自发性组织,它必然是一种自治性的组织,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限制,任何一个组织不可能离开政府而发展,这就给我们合作社在实践中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既要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也要获得政府的支持。

最后我想谈一下关于合作社的发展的一点个人思考。

每一个合作社都想做大做强,都想通过组织起来,占有市场份额,拥有自己的品牌,但是实践中大部分合作社发展是步履维艰,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差呢?

我们这里要考虑的问题是:合作社它是什么?它又不是什么?它能做什么?它又不能做什么?我们首先肯定的一点是,合作社不是万能的,尤其是以经济为导向的合作社,并不是只要组织起来就可以在市场中获得一席之地,作为经济薄弱的农民即使整个村庄都能组织起来它的力量任然还是薄弱,况且现实中的合作社力量还是非常弱小的,况且这种合作的程度也是很低的。

6月底广州学习的时候,伯恩斯坦教授给我们梳理了一下什么样的合作社才有可能获得成功:生产相对高价值的农产品、没有大量资本投入需要的、为距离近的生产、确保商人/超市等其它市场主体合同的、生产规模适中,成员收入相对均衡、管理上民主有效、善于同政府部门/商人/农资商打交道的这些类型的合作社往往更容易获得成功。

从这个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现实中的合作社要想获得成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支持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合作社都可以具备着其中的某一项或者是更多的条件的,那么,我们合作社该如何发展呢?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觉得合作社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获得发展:

我们首先应该明白作为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是人的联合,而不是资本的联合,或者是说,即使有资本的联合,也是很小的,任然无法与大资本抗衡。我们合作起来目前唯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就是形成一定的规模,就是可以相对大批量的进行生产、生活资料的购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而且这方面的合作相对比较容易,风险也很低,对于初创的合作社来说是一个很好的磨合平台。如果我们能在这个平台上练好我们合作社的凝聚力,能够把社员紧紧的团结在合作社里,我们才能更好的深入去做合作社的工作。

其次,我们都知道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资金,但是合作社在目前的情况下筹资能力也是相当弱的,想从正规的金融渠道获得贷款也是相当困难的,但是农民手中的闲散资金还是通过金融部门外流,所以如何把农民的这些资金利用起来,盘活合作社的经济也是很重要的,我们已经看到了各地资金互助的蓬勃发展,实践也表明了资金互助的活力和重要的杠杆力。

再者,农村的最大资本是土地,合作社如何利用好农村的土地也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我们所谓的土地流转,并不是把土地集中到某些少数人手里面,而更应该探索既能实现适度的规模化经营,也能让收益能够为农民所享有。

随农村的老龄化,年轻人会种地的人越来越少,更主要的是年轻人不愿意种地,也合作社在土地经营上提供了可能。

以提供服务为手段,以土地为或者金融合作为核心,或者两者兼而有有之,这可能才是未来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方向,而不是一味的去追求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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