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农产品流通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农产品
   马云华
2017-10-12 15:01:03
[ 导读 ] 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流通模式尽管各不相同,但可以归纳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产地直销模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批发市场模式。本文首先总结了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两种农产品流通模式;其次分析了各自的运行条件;再次对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三种模式进行效率比较分析;最后提出我国应该建立新型农产品流通渠道。

美日农产品流通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农产品流通的典型模式

(一)美国的产地直销模式

美国主要实行产地直销模式,采用这种营销模式的农产品在总农产品中所占比例为80%,而通过批发市场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农产品只占到20%。产地直销模式下的农产品生产流通渠道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渠道是农产品经生产者本人送达消费者,这一渠道也被称之为农产品零售直销,它要求生产者的生产规模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很多农场主通过联合成立专门组织来扩大规模;第二种渠道是“生产者—产地批发商—零售终端—消费者”,这种渠道要求批发商具有较强的实力和规模,以便为零售终端商提供充足的农产品货物;第三为“生产者—零售终端—消费者”渠道,农产品直接经过超市、便利店等零售机构到达消费者,这些零售机构可以自行去农产品产地收购,也都有自己的运输设备、储存设备。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流通渠道,三者的共同之处在于中间流通环节少,大大减少了农产品的损失,有利于降低农产品交易成本。

(二)日本的批发市场模式

日本农业生产比较分散,这主要由日本特殊的地域条件决定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日本农产品生产很难走规模化和组织化之路。日本农产品流通的特征是批量小,流通频率高,所以很少有农户将农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而是通常通过专门的组织收购农产品,因而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的批发市场作用重大。日本超过半数的农产品流通渠道为“产者-农协-批发市场-零售终端-消费者”,日本约有81%的蔬菜和72%的水果经批发市场到达消费者。在批发市场销售模式中,农产品价格通过市场竞争进行调节,有效消除了农产品在交易过程中被大型经济组织所操控的可能性。批发市场由中央批发市场和地方批发市场组成,全国多数地区都有分布。虽然批发市场模式中的流通环节较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成本,但是由于产销关系相对固定,所以使用率并不低。

美日农产品流通模式的运行条件

(一)农产品流通主体需要具备较高的组织化程度

美日农产品流通模式下的市场主体为农业合作组织、农产品批发零售企业等,这些流通主体经济实力普遍很强,规模较大。美国农产品流通中的流通主体为农业合作社或者产销联合组织。农场主为了扩大规模,自发组织成立了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如农业技术合作社、生产资料供应合作社、销售合作社、共同使用农业设备合作社等。多样化的合作社为农场主提供了各种便利服务,大大提高了单个农场主的竞争实力,使其在市场中享有更多的定价权。

从当前来看,美国农业合作社达到6000个,共包括约500万社员。产销联合组织是一种将农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具体环节分别与农资供应环节结合在一起的经济实体,它的存在保证了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密切配合,大大提高了农产品流通效率。日本农协是重要的农业经济组织,它是在政府扶持下成立的群众性经济组织,该组织属于民办官助性质。日本农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错综复杂的网络体系,掌握着雄厚的资金,它所设立的农产品流通体系覆盖范围能够实现全国100%覆盖。日本有超过80%的农产品由农协专门负责供应,几乎约90%的农产品经农协销往全国,很少有农户不属于农协成员。正是有了农协,农户分散经营方式被打破,同时也集中了农户分散力量,更好地实现了日本农产品的流通。

(二)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

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由交通设备、搬运设备、仓储设施等组成。农产品属于特殊产品,它对时间的要求较高,因此必须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不但需要建立起交通条件良好的生产基地和销售市场,而且还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便捷的交通网络体系。如美国在21世纪初的公路通车里程就超过了640万km,其中包括9万km的高速公路通车里程。正是因为有了如此便捷的交通条件,美国农产品主要生产区域成立了产地批发市场,并在靠近车站的区域成立了销地批发市场。在美国农产品流通环节,表现出显著的机械化特征,大量的运输设备被广泛应用于农产品流通环节。日本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通常设在离港口较近的交通枢纽中心,注重配套设施的完善,建立起专门的保温设施、冷藏设施、输送设施以及包装设施等,其不仅扮演着商品集散地的角色,而且真正成为集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农产品流通主体。

(三)农产品流通技术要求先进

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在于新鲜,而冷链物流技术有利于农产品保持新鲜度,扩大农产品销售范围,因此应当将冷链物流技术用于农产品流通领域,美日两国在这一点上做得比较好。日本冷链技术十分先进,不仅设立了冷藏库、运输中心,而且还建立起先进的冷链物流体系。通过分析发现,日本约有超过95%的农产品采用的是冷链物流技术。日本的保温汽车约12万辆,而美国的数量更多,保温汽车数量超过20万辆,所以美国农产品冷藏运输率比一般国家要高。除此之外,美国对农产品包装也很重视,统一包装不但便于产品的流通,而且也能降低农产品的损耗。

(四)农产品市场信息发布需要及时

农产品市场信息发布是否及时,会直接影响到农产品流通效率,美日两国格外关注这一点。美国拥有自己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由专门的机构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途径及时发布农产品市场信息,包括需求信息、价格信息以及农产品库存量等,同时还设立了百家以上农产品新闻办公室,为人们提供咨询服务。美国还监控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市场,并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美国掌握着全世界14家大型城市批发市场的农产品信息,这些信息对美国农产品流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日本农业统计司主要负责收集和整理农产品市场信息,各大批发市场会通过网络途径及时发布农产品信息,包括价格信息以及销售信息。日本农协会根据掌握的信息数据预测农产品市场的未来行情,并及时将市场信息向协会成员公布。

我国农产品流通主要模式的效率比较

(一)农户-农产品批发商

农产品交易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于批发市场才能进行,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意义重大。批发市场体系下的农户可以直接进入产地批发市场。产地批发市场一般设在农产品的产地,农户可以直接与批发商进行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具有开放性特征,农户在批发市场中具有价格优势,当农户与批发商完成交易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自动解除,即二者之间的交易为一次性。无论是农户还是批发商,在交易过程中力争实现利益最大化,双方一般不会去做长期交易的努力,每完成一次交易,交易对象就会发生转换。因此在这一流通渠道中,主体之间是一种低度均衡的权利结构,双方互相依赖的程度较低。交易主体进入交易市场的限制条件很低,而且双方可能会对价格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也很低。

这种权利结构下的农产品流通效率较低。第一,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出现的农户数量多、规模小,导致交易难度以及交易次数的增加。交易主体双方每完成一次交易就要寻找一次合作伙伴,导致交易成本大幅上升。第二,由于交易规模较小,农户在交易过程中只能被动承受市场价格的变动,导致农户市场风险加大。第三,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不提供农产品加工和处理服务,而农户加工农产品的能力有限,因此农户很难获得产品增值,只能获得农产品的部分价值。

(二)农户-龙头企业

“农户-龙头企业”组织形式也被人们称之为“订单农业”,这里的龙头企业一般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或销售企业,它们会直接与农户进行交易。可是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农户与龙头企业以签订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契约权利义务,农户会根据双方的约定为龙头企业提供农产品,而龙头企业也会根据契约规定收购农产品,做好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工作,同时还要为农产品生产者提供相关服务。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交易关系,这种渠道关系一方面维持了农户在农产品市场中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另一方面又充分发挥了龙头企业在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中的优势,使农户与市场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和。从另一角度来分析,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起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产地批发市场中的农户与批发商之间的多次交易被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一次交易所取代,交易成本由此降低;龙头企业加工农产品,增加了产品附加值,因而这一渠道的运行效率也大大提高了。

相对于我国农业的订单形式来看,人们关注的形式主要是“龙头企业+农户”形式,由于这种形式强大的生命力,因而它更受到农户们的青睐。不过由于它自身的固有缺陷,它的交易模式的局限性在农业逐步走向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显露出来,因此要想规避市场风险,就要在一定程度上拓展这种形式的交易模式,对其金融工具进行创新发展,提升农民对于衍生品市场交易的参与程度。

(三)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

“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是对“农户-龙头企业”这种渠道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农户在这一结构中的职责表现为,对农产品的生产负主要责任,而对农产品的收购、加工与销售负主要责任的是龙头企业,但是这一模式的特殊性在于,起中介作用的是农户自身,与龙头企业签约的是他们自行建构的农产品流通合作社。从作用表现来看,在这一渠道结构中,合作社主要具备以下作用:一是促进技术指标和技术品质的约定的形成,加深对农户的了解,以便于生产任务的合理落实;二是提供服务措施与项目,其服务对象确定为特定农户,其实施过程要保证在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三是确保农户能及时获得农产品的收购款,前提是农产品必须通过龙头企业的检验。在这一过程中,合作社起着调和的作用,一方面增加了交易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还对运行渠道的绩效政策的实施起到了巩固作用,因此它实际上是双方交易过程的中介组织。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交易成本的节约,具体体现在合作社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契约数量的减少;第二,农户守信度的提升,原因是合作社农户之间增强了对彼此的信任感;第三,均衡了交易双方的规模与实力,避免了权利的过度倾斜,约束并影响着企业的违约行为,因为合作社从实质上来说,它是一种农户间所建立的合作组织。

通过上面的叙述可知:农产品流通渠道中的权利结构的平衡,对于农产品的流通渠道的稳定性与绩效的提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另外它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研究显示,只有在权利结构平衡的条件下,运行渠道才会发挥其高效的作用,相对于农业整体的发展来看,农产品畅通的流通渠道起到了促进作用,这一点不容置疑。从增强农业整体实力的角度来看,若能建立由农户或其合作组织主导的农产品流通渠道,无疑是更有效率的。法国作为发达国家的代表,它所组建的农产品的流通组织方式,为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发展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创新

在农业生产和流通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和日本,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的模式构建可以参考美日两国的农产品流通模式来进行。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的流通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格局,相对于它未来的发展来说,首先还要结合我国的地形地域特征,在政府的领导下展开,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新型农产品流通渠道。

(一)产品生产区域化

山地为主是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土地特征,这一点与日本相似,所以我国不适合展开大规模的区域合作生产。农产品的生产要依据地形、土壤和气候的不同开展专业的特色生产,并且在生产过程中实行区域分工,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选择体现出一定的现实性。而这种生产布局的要求就是,结合每个地方的优势资源,对主导农产品进行合理选择,改变人们传统的生产布局,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建立规模生产的优势,以便从根本上提升生产率。在这方面,韩国模式给我们提供了可参考样例,建立农产品出口专门基地,在这个区域内的生产既包括农产品品种的选择和栽培,同时还要在这个区域内进行农产品的分类、包装和加工等多种生产项目的实施。之所以采取这种措施,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农产品的优质性和供应的及时性,另一方面是让生产管理者能在第一时间深入了解农产品的出口和销售情况,甚至包括这种产品的海外市场的开拓情况。具体体现如下:在种植小麦水稻的区域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杂粮的生产基地可以建立在太行山区域,关于畜牧业生产基地的建立应该在畜牧生产区域。

(二)营销渠道组织多元化、一体化

建立农民和农业合作社,这在美国和日本非常普遍,合作社具备不同的类型,因为它们建立的出发点不同,既包括产前阶段和产中阶段,同时还包括产后阶段,不仅包括生产资料供应合作社和农业技术中心合作社,同时还包括销售合作社和农业劳动合作社等,有些合作社还具有多种功能,这些合作社的建立,从秩序保障方面为农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秩序混乱、销售渠道单一是我国在当前情况下农产品销售的明显弊端,要想让我国的农产品具备国际化特征,拓展农产品服务性渠道组织势在必行。我国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农民社区专业合作化进程的推进,鼓励农民以组织化的形式参与市场,从规模和效益两方面提升农民参与市场交易的程度;其次就是代理制度的推行和高素质专业经纪人队伍的建立。之所以会造成产品流通的成本偏高,原因之一就是流通渠道的复杂结构,分散的农业人口和气候土壤特征的差异是促成我国区域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由于我国存在复杂情况,日本的层层销售模式和美国的直接化销售渠道并不能在我国完全地开展,为了保证销售环节的畅通、销售渠道的组织化和一体化,我国应该依据国情,选择合适的方式。

(三)生产和经营单位组织化、集团化

关于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个别生产和销售占主导地位,相对于群体销售而言,它只占一小部分,因此提升市场的整体性是我国目前的主要任务。调查显示,农业合作组织的数量在我国有140万个,但是只有14万个农业合作社在规模和运行方面符合要求,这些合作社的发展项目涉及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不仅包括种植业和畜牧业,甚至还包括渔业等其它生产项目。不过,相对于农业人口众多的我国来说,农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我国农产品的市场发展来看,起步晚、规模小是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现实状况,它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是因为这些组织大多受民办性质的局限。就农业发展现状来看,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将生产和流通相结合,这应该是促进发展的必备条件。也就是说,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升,离不开产销的紧密连接,其经营方式的选择应该侧重“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的模式,实现农工商贸的一体化,促进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为了避免受弱质性限制,政府应该在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发展与开拓进程中起到促进作用。

从规模和实力的角度入手,加大农产品流通合作社的建设力度。建设大规模农产品流通合作社可促进平衡依赖性的达成,从提升地位的角度使农户与龙头企业达成地位的对等,避免权利结构过度倾斜的出现。权益对等性的产生依赖于合作社的强大,同时合作社的强大还能促进交易额的增加,提升它在交易过程中的份量,增加其在龙头企业获得资源总量中的比重,使得龙头企业的发展对其产生更大的依赖性。随着实力的不断强大,合作社会出现更大、更深入的发展,加强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在加深合作力度的同时,合作社也拥有了自己的加工企业和分销渠道。

稀释龙头企业的稀缺性。收购和加工相同的农产品,扩大龙头企业的规模,这是平衡渠道权利思路的又一体现,这种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龙头企业的稀缺性,通过合理的企业竞争制衡企业的违约行为。不过这种方式的运用受两种条件限制:一是当地农产品的生产能力的限制,二是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作用。以内蒙古的番茄种植为例,为了保障农户的利益,政府出面对番茄加工企业进行考察并合理连续引进加工企业,促进番茄的就地转化,在引进加工的同时,还注意到了农户的生产能力,均衡番茄的生产和企业加工能力之间的关系,对番茄种植户起到了有效的保护作用。

政府的互补性政策安排。政府在推动农产品流通市场顺畅发展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培育并推动了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发展。实践告诉我们,对于农产品流通渠道的发展,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合作社的介入是组织的创新与发展,它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农产品流通渠道的绩效行为,缓解了交易之间的矛盾冲突。不过,现行的合作社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属于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社,因此缺乏一定的合法性,在合作过程中,还会遇到资金的缺乏等条件限制。因此在与龙头企业的合作过程中,由于法律主体地位的缺失,可能会导致合作的不信任情况发生。基于上述情况,《合作社法》的制定应该尽早提上日程,只有以法律形式明确合作社的法律主体地位,合作社处于制度的保障之下,才有发展壮大的可能。政府应该从政策安排的角度,对合作社的发展进行培育,稳定渠道关系,提升渠道绩效。例如,农业产业化基金的设立,就是政府为了稳定市场关系,保证价格的相对稳定而采取的有效措施。政府为了对农产品流通渠道中的信息的不对称性予以缓解,专门设立信息中心和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四)市场管理制度化、秩序规范化

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能否实现,国家市场运行是否规范,这些与市场管理和市场秩序有很大关系。在这方面表现突出的是日本,为了保证市场的顺畅运行,政府专门颁布了法律条款予以监督。政府的职能包括对市场管理进行监督,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依据市场实情,对市场法规进行完善,促进有效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情况下,确保公开、公平交易的正常开展。对市场管理的执法力度进行加大,保证竞争的合法性和市场交易的有序性。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拒绝部门垄断,避免地区封锁。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同时对其认证和管理体系进行完善。

来源:商业经济研究2016年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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