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400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将翻身,但风险与思维决定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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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09:22:45
[ 导读 ] 新型主体的快速发展,对于加快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以及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中央发文: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部门项目资金3.35亿元,其中扶持116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能力提升和产业融合发展;中央财政安排资金3.18亿元,扶持121个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土地托管服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托管和半托管服务。

七大风险个个致命!

新型主体的快速发展,对于加快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以及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不过国家政策引导和基层政府主导下的新型农业农业经营主体生成发展中,仍然面临各种风险,亟需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第一大风险: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

从农户利益的角度,新型主体生成发展的过程有可能违背农民的主体性,损害农民利益的风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成发展实质上就是农业的规模化经营,需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流转的数量,提高土地流转的质量,也就意味着需要持续推动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进一步减少农业人口数量,以缓解当前农业生产中的人地紧张矛盾。不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是一个长期过程,在农业转移人口没有完全市民化的前提下推动农业适度,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就有可能违背农民的主体性选择,损害农民的土地权益。

当前农村社会面临严重的利益分化,不同利益群体对于土地流转的认知、态度和行为都有所不同。对已经进城,有着稳定非农业经济收入的农民而言,会愿意选择流转土地,但是对于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中老年农民来说,则更倾向于继续耕种土地。不同群体土地流转意愿的不同,将会影响到新型主体规模化经营的选择,而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核利益或形象的需要,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有可能动用基层行政力量,在违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强制推动农村土地流转,这就直接地违背了部分农民意愿,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特别是中老年农民由于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劳动技能偏低,成为失地农民后将会无法顺利实现其再就业,最终演变成“上班无岗,种田无地,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

第二大风险:追求短期政绩导致经营失败

从新型主体性经营的角度,新型主体生成发展过程中将会面临着主体性缺失,农业经营失败的风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成发展是主体理性自然选择的结果,市场化条件下,微观农业主体的经营组织形式选择与创新,说到底是农民基于效用最大化考虑,对其土地等要素的自主经营安排。然而实际运行过程中,部分新型农业主体的生成发展是地方政府强力推动的结果,并没有严格遵循市场化规律运行,忽视了新型主体的主体性选择。有学者在调查中发现,在政绩饥渴症的影响和驱使下,一些地方热衷于搞短平快政绩,例如有的地方在短时间内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集中力量开展高标准的土地整理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模经营,迅速创造业绩;有的利用财政资金和挪用各类涉农项目资金,集中支持个别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作为领导参观示范点等。政府行为的强力推动改变了新型农业主体的自然生成过程,扭曲了新型主体的自然生成环境,导致了资源配置扭曲。

第三大风险:农业的自然灾害风险

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有着更强的依赖性,气候、土地和用水是农业生产须臾离不开的自然资源条件,虽然科技进步可以适度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始终无法使农业生产完全摆脱对自然条件的依赖。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依然相对薄弱,农田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差,抵抗旱灾、涝灾、雹灾、低温、高温以及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够,农业生产依然是弱质性产业。农户家庭经营无法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规模化经营的新型主体同样无法抵御任何自然风险,甚至规模化经营企业受自然灾害风险的影响程度,会比农户经营更加严重。

因为农户经营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散在每一个农户身上,风险相对减小,而新型农业主体多采用大规模经营,一旦出现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其面临的风险后果则更为严重。

第四大风险:农业的市场化风险

新型农业主体需要按照市场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活动,绝大部分产品都要进入市场,市场经营风险对新型主体的农业生产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当前新型农业经营者的年龄相对较大,整体素质不高,造成农业经营的产品意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不强,对于即将面临的风险估计不足,在应对市场化风险和投资经营决策时,往往存有盲目性和滞后性;尤其在基层政府的鼓励推动下,在整体经营能力没有明显提升的情况下,不断盲目扩大经营规模,将会面临更多的市场风险。

首先,新型主体农业生产的风险体现在农业生产的高成本低收益上。宏观上讲中国农业发展已进入高成本时代,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农业投入产出环境发生了转折性变化,最突出的就是各类农产品投入量的增长普遍高于产出的增长,农业的收益率出现了趋势性下降。从微观角度,新型主体农业生产的高成本体现在土地流转地租、劳动力使用成本、各种农资价格等不断上涨,如近几年随着新型主体间对土地流转竞争的加剧,土地流转价格一路攀升,从自发土地流转时土地流转成本的零费用、低费用到现时期土地流转租金的高费用,直接加剧了新型农业主体的经营成本。但是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并没有同步上涨,最终导致农业生产的比较收益相对较低。

其次,新型主体的市场风险体现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决策上。在高成本、低收益的客观现实下,新型农业主体必须拥有较高的生产经营能力,在市场化运行环境下,新型主体生产经营中的任何决策失误都将是致命的。

最后,新型农业主体的市场化风险还体现在资金不足上。新型主体的规模化经营行为需要大量的资金做准备,如果缺乏足够的资金储备,将会直接影响到农业经营者的生产行为。

第五大风险:补贴陷阱,为了补贴而“经营”

从国家政策的角度,新型主体的生成发展可能面临着补贴陷阱,规模化陷阱的风险。

“补贴陷阱”影响到财政资金优化配置的风险,由于受农业生产本身的弱质性、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高涨,以及土地流转费用的不断攀升等客观因素影响,农业生产很难获取相对较高的比较收益,新型农业主体的良性发展,需要国家的各种政策性财政支持,否则新型主体将无法获得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收入水平,将会影响到农业经营者的经营动力。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金融、税收、科技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引导耕地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此同时,新型农业主体的补贴将会面临着补贴陷阱的风险,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立本身就是为了获取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补贴,导致国家有限的财政资源并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主体在财政投入、税收减免、金融服务、项目承担、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一定的扶持政策,同时在用地用电运输等方面也享有相应的优惠,但有一些新型主体徒具法律形式,只不过是利用国家的惠农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漏洞,套取国家有限的财政资源。特别是随着国家惠农支农强化政策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势必将会有更多的资金进入农村。如果大量的资金被虚假合作社、下乡工商企业等新型主体所侵占,将会影响到国家资金的优化配置,影响到真正从事农业生产者群体的利益。

第六大风险:规模化陷阱威胁粮食安全

新型农业主体的快速发展,与新型主体的较高生产率、能够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假设密切相关。不过新型主体的经营行为是否具有较高的生产效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仍然有待进一步验证。

首先,对于部分新型主体来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动机有待考量。如部分新型主体的生成本身仅是为了获取国家的惠农财政补贴,或者农村土地增值的收益,并没有真正从事农业生产意愿,乃至在实践中催生了一批不事农业生产,而以套取国家农业奖补资金或圈占土地为目的的“伪新型主体”,根本无从谈起新型主体农业生产的高效率。

其次,对于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主体来说,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新型主体的农业生产效率并不一定高于传统的家庭农户经营,新型农业的规模化经营虽然从理论上讲能够增加经营效益、增加土地产出,但实际上农业生产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新型主体的经营方式并不能普遍增加农业经营的效益。相反一般情况下,规模经营的粮食单产都远低于小农,原因是小农生产是精耕细作,可以灵活地进行农业生产的田间管理,而规模农业却很难做到。

第三,新型农业主体为了获取相对较高的经济效益,会将部分经营行为非农化非粮化。由于农业生产本身的弱质性,部分新型主体为了获取更好的经营效益,在地方政府疏于监管的情况下,容易出现经营行为异化。如在经营的土地种植大棚蔬菜、园林花木甚至是搭建养殖场、农家乐。

第七大风险:引发局部地区社会不稳定

新型主体的发展实质上就是规模化经营,而规模化经营就需要持续不断地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但是在没有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改变农村人地紧张关系、没有给予流转后农民更多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利益,需要在违背农民利益和主观意愿的情况下,强制性推动土地流转,将会影响到农村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

首先,地方政府在违背农民利益、没有给予农户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加快土地流转,助推新型主体发展,使得一些不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民极端反对地方政府的行为,这为农村社会安全埋下了隐患。特别是农民在土地流转后,如果缺乏新就业机会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对农村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将会更大。

其次在当前农业转移人口没有完全市民化的情况下,强制推动土地流转助推新型主体必然带来的是对目前相对均衡的城乡二元结构的过度冲击,将使农村作为现代化过程中的蓄水池的作用失效。

最后,新型主体生成发展过程中会增加新型主体和农户之间的利益纠纷,从而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时,一般采用口头约定方式,流转正式合同的签约率较低,土地流转的期限短,新型主体与普通农户之间因为土地流转费用和期限而发生纠纷的可能性非常大。而对于已经签订了正式流转合同的农民来说,也可能由于普遍缺乏土地流转的契约意识而反悔,或者在新型主体经营效益较高获利较多时,对新型主体施加压力要求收回承包土地,或者不断增加土地流转费用;特别在进城农民就业不利的情况下,有可能返回农村,要求提前解除土地流转合同,收回承包地。如果土地流转是不可逆的,将会增加农户与新型主体的纠纷。反之如果新型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效益低下,甚至经营失败时就会放弃,农村土地经营也有可能存在拖欠、甚至拒付农民土地流转费用等情况,无形中增加了土地纠纷的可能性。

8大意识决定生死

现在,新型经营主体成为了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为了适应经济新常态,获得更好的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应具备八大意识。

1. 科技意识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农业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新型经营主体在生产过程中的种植、养殖、储藏、加工、销售各个环节,如品种选择、水肥药管理、储藏温湿度控制、加工工艺流程、销售渠道选择等,这些操作都不能想怎么做就怎么做,都得按照科学的方法和规范的流程去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新型经营主体在生产过程中规避各种风险,所生产的产品才能符合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

2. 管理意识  

管理出效益,管理的主体是人,管理的目的是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发挥人、财、物的最大效用,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设备、物质、规划、资金和环境等方面,包括生产、运输、加工、储藏和流通等环节,管理是一项复杂和细致的系统工程,管理也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结合实际适时作出调整,管理水平高的新型经营主体生命力就旺盛。

3. 质量意识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新型经营主体也是一样,生产的是农产品,也可以说是食物或者食物的原材料或者加工成品,这些产品的质量好坏决定了消费者的接受程度,尤其是温饱问题已解决的今天,人们对产品的品质和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新型经营主体今后经营的产品必须靠质量取胜。

4. 品牌意识  


品牌就如一个人的外貌特征,它代表一个新型经营主体的形象,品牌是一种识别标志,一种精神象征,一种价值理念,是品质优异的核心体现。有的人认为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就是一个品牌,其实不然,个人认为一个产品除了注册商标外,还应依靠自己的悉心经营并被消费者认可,要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消费者认可度越高,市场占有率就越高,品牌效应就越强。

5. 诚信意识  

从经商的角度看,诚信主要有以诚待客、货真价实、公平买卖、信守合同、偿还借贷、不做假帐等,诚信是新型经营主体从事一切活动的根本,新型经营主体要取得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诚信做人、诚信做事、诚信经商,要具有很强的诚信意识,才能争取到更多的合作伙伴,争取到更多的消费者,争取到更多的市场发展空间。

6. 市场意识  

市场是一个大舞台,新型经营主体完全可以成为这个舞台的主角,市场的作用就是优化资源配置,通过竞争,结果是优胜劣汰。所以只有不断适应市场,强化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抓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不断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只有主动接受了市场的洗礼,才能让自己永立潮头。

7. 文化意识  

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灵魂,也是一个企业的精神和价值体现,企业文化一般包括经营哲学、价值观念、企业精神、企业道德、团体意识、企业形象、企业制度、文化结构和企业使命等内容,企业文化也是一个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到更高层次所具备的,具有文化意识的新型经营主体,其公众形象、公众态度、公众舆论和品牌美誉度都可得到很大的提升。

8. 创新意识  

创新理念是指企业或个人打破常规,突破现状,敢为人先,敢于挑战未来,谋求新境界的思维定势。创新的前提是对现状的不满足或者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同时,创新是建立在对市场规律和本行业发展前景正确把握的基础上。新型经营主体也一样需要有强烈的创新意识,敢于创新思路、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模式、创新文化、创新技术,才能将自己的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哪些政策支持?

1.用地方面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允许各县(市、区、旗)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等。

2.金融方面

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确保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通过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

3.保险方面

在粮食主产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研究出台对地方特色优势农林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稳步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等。

4.财政税收方面

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

5.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

6.营销市场方面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奖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

7.人才培养引进方面

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

内容来源:农业部网站、吾谷网  农业行业观察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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